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1.0总则
1.1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0问责的范围
2.1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2.1.4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2.1.8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2.1.9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2.1.10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2.1.1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
3.0问责的种类及形式:
3.1问责的种类:
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通报批评;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职降薪;
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3.1.6赔偿;
3.1.7罚款;
3.1.8解除劳动合同;
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形式:
3.2.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
3.2.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或调整工作岗
位、留用察看;
3.2.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赔偿、罚款、引咎辞职、撤职或降职降薪处理。
3.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5.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3.6.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认错误的;
3.6.2.1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4.0问责程序:
4.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营运点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
4.1.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
4.1.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4.1.3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1.4员工的检举;
4.1.5各类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4.4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4.5调查组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4.6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7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0附则
5.1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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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划分的死亡人数规定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是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为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属于较大事故。问责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公司内审无权查看员工的微信,微信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范畴,任何人未经允许是不能查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特大交通事故的问责处理如下:1、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面临行政追责。2、如果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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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三种问责方式分别是检查、通报、改组。其中,检查是责令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是责令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是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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