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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保守治疗十级伤残获赔17.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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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保守治疗十级伤残获赔17.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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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颅脑损伤保守治疗十级伤残获赔17.26万

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康,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

被告1:吴*洋,男,1979年2月生,汉族,住江苏南京江宁区。

被告2: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HL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2日被告吴*洋驾驶小型客车与邓*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吴*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康无责任,邓*康被诊断为:多发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度)、闭合性胸外伤、脂肪肝等,同年12月月18日,原告出院。

2016年3月18日,原告至FD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闭合性损伤,同年3月27日,原告出院,医嘱:一月后复查头颅等。

2016年8月25日,原告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症状性癫病、右侧额叶脑梗塞等。一方面因为邓*康一直恢复不佳担心将来有后遗症,遂委托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维权。

办案经过:邓*康来我单位咨询办理委托手续后,我们根据邓*康描述得症状,收集了所有医院材料,并进行了补充完善,于2016年11月15日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因为邓*康是农村户口,我们让邓*康提供了民委员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证实其事故发生前一年是在城镇居住,最终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误工费:我们指导并收集了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以及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在外打零工、装修房屋等,月收入7000元-9000元,同时,让证人邓*祥为原告出庭作证,证实同原告自2012年起做建筑工作,贴瓷砖等,原告在工地吃住,日收入约500元;

虽然没有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误工费最终也得以获赔。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我们努力争取下,十级伤残获赔了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案件于2017年3月27日判决下来。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NJ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邓*康合计114682元;

 二、 被告吴*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赔偿原告邓*康其他损失57974.11元;审判员:徐*君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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