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关的知识补充
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受案范围
仲裁机构应当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围,即使该范围是仲裁机构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仲裁机构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认为该争议对该机构来说是不可仲裁的,该机构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第5条或有类似内容的法律,对这种裁决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曾经是实行双轨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国际性经贸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仲裁机构主要受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纠纷。
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打破了仲裁的双轨制。
其第3条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这意味着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扩大为综合性的,涵盖民事、经贸、海商等纠纷,无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在这种情况下,CIETAC也开始谋求成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在它的2000年仲裁规则中,其受案范围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可见,尽管对此褒贬不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融合。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 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 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
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税务违法案件管辖的范围是什么(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实施税务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范围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一般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税务机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在司法实践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③犯罪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信息;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劳动仲裁年龄规定,劳动者的身份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再这个年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劳动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延伸知识】:劳动仲裁 一、劳动仲裁办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是什么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限定于性质严重或涉及对外关系的案件。根据《民事诉
劳动监察大队管辖受理投诉的范围是什么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三、符合下列条件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1、对于背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
关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1、对于背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第二种情况确定管辖并不困难,但是对于第一种和第三
三中院将负责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个区县审理的一审案件及上诉、抗诉案件,将于8月21日正式对外办公。三中院将重点服务于北京商务中心区(朝阳区CBD)、通州国际新城和顺义航空港的建设和发展,将有大量涉外案件及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和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三个中院管辖范围如何调整?2013年8月21日以后,北京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分别为:一中院:
劳动仲裁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
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律上规定,不服劳动仲裁案件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