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受贿罪,郭某、刘某等滥用职权罪等
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03号
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某原系某派出所辅警,主要职责是协助户籍民警张某甲整理户籍,操作户籍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办理户籍业务。
2012年七八月份一天,曹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告知其有灵璧籍学生杨某甲的山东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准备由山东籍学生张某乙冒杨某甲之名上大学,让刘某托关系办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迁出供张某乙上大学使用,再给杨某甲重新办理一个户口,留作杨某甲复读使用。
被告人刘某向曹某索要2万元,曹某预付给刘某1万元。同年8月20日,刘某找王某帮忙,王某通过郭某领取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同年9月14日,刘某与曹某等人到灵西派出所,持杨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县迁出。
曹某又付给刘某1万元。为了给杨某甲办理新户口,刘某让王某找到郭某,谎称其朋友家亲戚的小孩因超生未入户,请郭某帮忙入户。
之后王某在灵璧县灵城西关桥头附近,将刘某给的8000元及写有杨某甲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的纸条交于郭某。同年9月11日,郭某违反规定在户籍系统上编造杨某甲虚假户籍信息(身份证号码××,并打印户口本交给王某,王某交给刘某。
2012年9月26日,刘某通过王某再次给郭某打招呼,让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郭某违反规定重新打印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给刘某到灵璧县公安局户籍科签字。
同年10月17日,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刘某送给郭某1000元。张某乙入学后,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于大学所在地派出所入户,造成杨某甲户籍重复。
2013年下半年,杨某甲参加高考后被北京某大学录取。因户籍问题杨某甲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杨某甲父亲杨某乙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报警。
同年10月11日,张某乙被山东某大学退学。次日,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杨某甲的户口从山东某大学所在地派出所迁回灵璧县。
2013年10月1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投案。同月8日及2014年2月26日,王某和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3月5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退赃款9000元。
另查明,2010年3月18日,刘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
2010年6月13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明,郭某、刘某及王某的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
(二)灵璧县公安局辅警办公室出具的《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专职治安辅助人员汇总表》及《灵璧县2012年拟聘用原非警察身份人员审批表》证明,郭某系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辅警,主要工作是该所微机录入员。
(三)《户籍登记信息》(3份)及《杨某甲户籍变动信息单》证明,2012年9月11日郭某编造杨某甲的虚假户籍信息(公民身份号××,为杨某甲重新办理户口,该户口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删除。
(四)《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2012年8月20日,王某到灵西派出所冒领杨某甲的身份证。
(五)《灵璧一中复读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杨某甲户籍变更信息单》证明,2012年10月17日郭某为刘某重新出具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刘某持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及《灵璧一中复读证明》到灵璧县公安局审批后,郭某恢复了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
(六)杨某甲的《山东某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存根》证明,刘某等人持杨某甲的相关证件把杨某甲户口从灵璧迁出,迁入地为山东某大学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七)《山东某大学出具文件》(2份)及山东某大学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证明,2013年10月11日,山东某大学注销张某乙在校各种关系,并将杨某甲的档案、户口退回灵璧县。
(八)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单》证明,2013年10月14日,灵璧县公安局删除郭某违规恢复的杨某甲的户口,同时又把杨某甲的户口迁回灵璧。
(九)《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郭某在灵璧县公安局退赃款9000元。
(十)《归案情况说明》(3份)证明,2013年11月8日,王某到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投案,2014年2月6日刘某到灵璧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2014年4月25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刘某、王某以滥用职权罪、行贿罪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十一)灵璧县人民法院(2010)灵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2010)灵刑初字第0230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2010年3月18日,刘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
2010年6月13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3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201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二、视听资料
光盘四张证明,侦查机关对郭某、刘某及王某的讯问过程。
三、证人证言
(一)杨某乙证明,他二女儿杨某甲去年考取山东某大学,因学校不好没有领取录取通知书。今年,杨某甲考上北京某大学后,灵璧一中发现杨某甲的学籍被盗,他从派出所得知杨某甲的户口被转到山东又转回来,他就报案了。
大约2013年10月1日晚上,有个人打他电话说,让杨某甲退学复读,并给杨某甲6万元,还帮杨某甲办理新户口,他没同意。
(二)李某证明,杨某乙到派出所反映,杨某乙的女儿杨某甲因户口出现问题在北京某大学无法注册学籍。他查询发现杨某甲户口在2012年9月份被迁到山东济南,过一个月又被迁回。
后局领导安排他和户政科科长马某等人到山东某大学调查,顶替杨某甲身份的学生向山东某大学申请退学,学校注销该生的学籍,他们把杨某甲的户口迁回灵璧。
灵璧县公安局恢复杨某甲户口后,杨某甲在北京某大学的学籍成功注册。证人马某、胡某、张某的证言与李某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三)张某甲证明,2012年4月份之前,派出所安排辅警郭某使用他的警号和密码办理户籍业务。后灵璧县公安局下文明确要求非警人员不得操作户籍系统。
他才到户籍室办理户籍业务,郭某协助他整理户籍。为了方便工作,他没有将之前的户籍管理系统密码变更。后来,他有事请假,李某所长安排郭某直接办理户籍业务。
2013年9月27日,杨某甲父亲到派出所反映杨某甲户口问题,他调阅资料发现,2012年8月20日王某办理了杨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是同年9月5日打印。
郭某承认是刘某让她出具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并为杨某甲恢复了户口。
(四)张某丙证明,2012年,他为办理女儿张某乙顶替灵璧籍杨某甲上大学的事花费8万元。2012年9月,邻居任东升拿着灵璧县杨某甲的学籍、录取通知书、二代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他家,并让张某乙将学籍档案内容复印并背熟。
后他和任某甲、吴某、一个姓曹的到灵璧县城,同灵璧的两男一女一起办好杨某甲户口迁出手续。任东升说给灵璧的中间人3万元。
张某乙到山东某大学报到并学习一年。后来杨某甲又考上大学,因户口被迁到山东无法入学。灵璧县公安局到学校调查,张某乙被学校责令退学。
(五)张某乙证明,2012年,她高考成绩不好,她父亲想让她上好大学。2012年9月13日,中间人把杨某甲的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交给她,让她复印一份,并背熟。
同年9月15日下午,她父亲和中间人带她到山东某大学报到。
(六)任某甲证明,2012年,他邻居张某丙想让女儿张某乙上好大学。吴某说有一个山东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给8万元可以转让给张某乙。
他从张某丙处拿3万元给吴某后,吴某拿来杨某甲的档案信息、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并让张某乙背熟。同年9月初,张某丙开车和他、吴某和一个姓曹的男的到灵璧县城,由灵璧的中间人(两男一女)办好了杨某甲的户口迁出手续,吴某向他们要3万元给灵璧的中间人。
张某乙到山东某大学报到上学。2013年10月份,灵璧县公安局找到张某乙,说灵璧的杨某甲现在上不了大学。后张某乙被学校注销学籍。
(七)王某乙证明,他是灵璧一中老师,杨某甲的录取通知书没有人领取,他不知去向。
(九)任某乙证明,2013年九十月份的一天上午,有人到他店内送给刘某6000元钱,刘某打电话让他帮忙先收着。刘某从外地回来后把钱拿走了。
(八)华某证明,2013年10月的一天,他妻子郭某让他到任某乙店里送6000元钱。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郭某供述,她主要工作是协助户籍民警张某甲办理户籍业务,可以使用张某甲的账号、密码登陆户籍管理系统直接操作。
2012年八九月份,刘某通过王某到派出所找她,说亲戚的小孩杨某甲考上山东某大学,不愿意读,回来时弄丢了户口迁移证,让她给补办一个。
她考虑到和王某熟悉,就打印一个户口迁移证,让刘某找李科长签字。后她违规恢复了杨某甲的户口。刘某给她1000元。2012年9月,王某找她说一个熟人的小孩超生,没法入户,让她帮忙解决,并在灵城西关桥头给她6000元钱和一张纸,纸上写着杨某甲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同年9月11日,她以大中专学生毕业的名义给杨某甲办理一个户口(身份证号码:××,并打印户口本交给王某。按规定同不应当办理。
后来她才知道刘某、王某买卖大学录取通知书,办户口的目的是让山东的学生冒名顶替杨某甲入学。2013年10月份,杨某乙到派出所反映杨某甲户口重号,杨某甲无法入学。
她才向李某和张某甲承认是刘某让她为杨某甲恢复了户口。后来她要回假户口本,通过任某乙车行退回刘某6000元,并让灵西派出所辅警删除杨某甲的虚假户籍信息。
(二)刘某供述,2012年8月,山东的曹某打电话让他办一个假户口,给杨某甲复读用,让冒名顶替者用杨某甲的真户口去上大学。
他当时向曹某要2万元,曹某同意先预付1万元。他把这事给王某说了,让王某帮忙办理杨某甲的假户口。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他在灵城西关桥头给王某8000元。
王某托关系补办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9月的一天,曹某带着四五个人和他一起到灵西派出所迁走了杨某甲的户口。曹某付给他剩下的1万元。
他通过王某找到郭某,骗郭某说一个亲戚的孩子嫌考的大学不好,想回来复习,但丢失了户口迁移证。郭某给他打印一份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他到局里签字后,郭某办好杨某甲户口的迁回手续。
他在灵西派出所门口的照相室给郭某1000元。2013年9月,郭某要回杨某甲的假户口本,并通过任某乙退给他6000元。
他和王某找到杨某乙,要给杨某甲六七万元钱复习费用,杨某乙未同意。
(三)王某供述,2012年八九月份,刘某说一个亲戚的小孩身份证丢失,人在外地,让他帮补办一个。他带刘某到灵西派出所找郭某,郭某出具临时身份证的表格及二代身份证加快的单子,他到县局户政大厅办理了杨某甲临时身份证后,把临时身份证领条、二代身份证的快递单子及户口本交给刘某。
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刘某说亲戚的小孩超生没户口,让他帮忙。他找郭某帮忙,郭某说可以办。在灵城西关桥头,他和刘某给郭某8000元和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入户人的姓名、性别及出生年月。
还有一次,刘某说亲戚的小孩户口迁移证丢失,让他找郭某帮忙把户口迁回来。他联系了郭某,后来刘某与郭某直接联系。之后,郭某说办理户口出事了,向刘某要回杨某甲假户口本,并退给刘某6000元。
他和刘某找到杨某乙,表示给杨某乙一部分钱,让杨某甲复习一年。杨某乙未同意。
一审法院裁判
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四、对被告人郭某、刘某、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9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郭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刘某、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并与后罪所判处刑并罚。郭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原判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刘某、王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已对二人从轻处罚。故三上诉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卜XX
审判员王XX
代理审判员祁X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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