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1、理论基础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2、现行立法
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夫妻财产分割
股东因离婚需要与配偶分割所持股权或将所持股权赠与子女等近亲属,这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股权转让一般要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
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专条规定。但《公司法》对与其具有完全相同法理基础的股权继承给与了专条规定。《公司法》第76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夫妻财产涉及股权分割时可以类推适用股权继承原理。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
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认可后,才可成为股东。公司章程对此规定的条件,不得高于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份的条件,否则,该条款无效。
4、法院强制执行
当股东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可以强制转让股权来偿债。此时公司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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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2、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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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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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 股票除权的过程: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布送股或配股时,在红股尚未分配,配股尚未配股之前,该股票被称为含权股票。要办理除权手续的股份公司先要报主管机关核定,在准予除权后,该公司即可确定股权登记基准日和除权基准日。凡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领取或认购股权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