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代持协议
甲方(实际产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代持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配偶:乙方配偶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甲方已购买位于成都市**号、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号、预售许可证***第**号共三套房屋(以下将此三套房屋统称“标的房屋”),并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标的房屋产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成都市***房屋 1、房屋坐落:成都市***号。
2、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3、不动产权证编号:川***号。
4、不动产单元号:****0。
5、本协议签订前,本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二)预售许可证***房屋 1、房屋坐落:成都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
2、购买本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自编号:***,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价款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为***元。
3、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三)预售许可证***号房屋 1、房屋坐落:成都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
2、购买本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自编号:***,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价款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为***元。
3、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第二条:标的房屋产权的归属 1、对标的房屋产权归属,甲、乙双方确认如下:
(1)成都市***号房屋产权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全部房款由甲方实际出资且已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系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预售许可证***号房屋产权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全部房款由甲方实际出资且已支付完毕,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系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预售许可证***号房屋产权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全部房款由甲方实际出资且已支付完毕,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系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在乙方代持期间,如果甲方要求将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标的房屋产权的行使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特别授权甲方全权处理与标的房屋有关的事宜,并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
2、在乙方代持期间,甲、乙双方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行使对标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房屋占有、使用、出租、抵押、转让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行使权利。
(2)甲方承担对标的房屋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包括承担因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乙方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3)甲方承担在对标的房屋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涉及第三人的纠纷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作出意思表示。
(4)乙方不享有和承担标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标的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应将标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交由甲方保管。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处分标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对标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为成都市高新区。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称乙方代持期间,是指自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签订标的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至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之日止。
2、一方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自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邮戳所显示的投递之日起第5日即可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视为通讯地址没有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配偶对本协议知悉,对内容予以确认,并愿意遵照执行。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自甲、乙双方及乙方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告诉称林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明与周某娟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林某清系陈某明的妻子,周某娟系陈某明的母亲。2012年8月8日,陈某明与北京D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北京D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2012年8月19日,陈某明与北京D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3年10月26日陈某明收房。2017年4月27日,陈某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甲方配偶: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配偶: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X市X区X路X小区X
只有签字没有公证的协议有效,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公证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证明,有没有这样的证明与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无因果关系,就是说没有公证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为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
甲方(所有权人):,身份证号:乙方(代持人):,身份证号:甲方实际出资购买房产一处,位于,房产证号为,面积为。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就代为持有该房屋产权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房产事实1.1房产地址:;1.2产权面积:;1.3房产现产权登记情况:该房产系由甲方实际全部出资,甲方同意将该房产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房屋产权证编
只有签字没有公证的协议有效,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公证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证明,有没有这样的证明与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无因果关系,就是说没有公证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为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
你好,关于申请破产清算后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的,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要先付工人工资后才还银行贷款。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破产清算的步骤,按照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
股权代持协议不需要公司盖章,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等。
代持协议是合法的,隐名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不方便直接做股东?怎么写代持协议条款最放心?隐名股东可要求显名股东做哪些事?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都是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
股权代持协议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短息通知等方式要求与受托人解除代持关系。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需说明解除理由,这就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延伸知识】关于股权代持存在以下风险需要注意: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2、
股权代持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代持股基本情况1、甲方在目标公司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2.5%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12.5万元,该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
代持股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前提一定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有完全的民事能力,而且合同的内容也表达出了双方的真实意,同时合同的条款也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那么所存在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代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不违反以下条件,代持股协议就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代持协议法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