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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籍华人女子返京拒绝隔离被拜耳辞退”-- 拜耳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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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籍华人女子返京拒绝隔离被拜耳辞退”-- 拜耳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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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籍华人女子返京拒绝隔离被拜耳辞退”

拜耳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辞退?

近日,一段视频引发热议。该女子为澳大利亚籍华人,返京后不按规定居家隔离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面对社区防疫人员劝说,该女子不但不听劝告,还大喊“救命骚扰”。

该女子所在的公司拜耳中国于3月17日发布声明:系公司员工,已做辞退处理,立即生效。

那么,拜耳中国有没有权利直接辞退该女子?该女子能否起诉拜耳中国违法辞退?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拜耳中国以及该女子的身份信息,根据检索如下:

1、拜耳(中国)全称系:拜耳(中国)有限公司,其于1994年10月26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其住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19层。

2、梁某妍,女,47岁,澳大利亚籍,就职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担任中国制药智能与自动化主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故,该女子与拜耳中国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中国的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梁某妍与拜耳中国之间的劳动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所罗列的六种情形当中,可能成为拜耳中国解除依据的有二、三、六三项,即(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该女子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排除第六项。

一、如果拜耳中国是依据(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辞退该女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难点在于“严重”是一个程度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序号案例名称案号裁判理由 

1陈献英与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邵武市勇灵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闽0781民初132号本案中陈献英向被告勇灵公司请病假,在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即未到公司上班,确系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是陈献英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被告勇灵公司作为提出单方解除的一方应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勇灵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陈献英的旷工行为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

2陈明与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4民初857号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上表案件法官裁判思路来看,可以明确的是:

1、“严重”至少可在行为和后果上作如下理解:一是“严重”包含了后果上的严重,即使存在无故“旷工”等事由但未对用人单位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也不能构成“严重”程度;

同时,即使是“上班时间观看打牌”等轻微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严重”。因此,应综合行为和结果两个维度来认定是否达到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2、违纪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来源于两个:一是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二是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

基于此,用人单位以题述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往往是以员工存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二)适用题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从前述规范不难看出,适用题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包括两部分:

1、依据制定程序: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的判断依据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解除程序:履行通知工会等解除程序。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件总结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总结出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件包含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据此,可以提示用人单位注意的是: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应履行民主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公示材料,员工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等。

此外,解除前应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可设专章“严重违纪行为”罗列常见严重违纪行为,并设引致或兜底条款,在拟解除劳动合同时可据此对相应对象作相应处理,进而以该对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拜耳中国如果以此为解除梁某妍之间的劳动合同需要十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过作为在中国已经耕耘多年的拜耳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是比较全面、上述的要件并不十分困难。

鉴于不知拜耳中国的具体规章制服,此处不再分析。

二、如果拜耳中国是依据(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由辞退该女子,是否正当?

根据事发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发布)和媒体最新公布的对16国重点来华人员防输入防疫情扩散政策措施中,有:“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的明确规定。

在中国疫情发生期间,地方政府公布的临时防控措施等同于地方政府规章,在该地方行政辖区内的一切人员均有义务遵守。

该外籍员工明知政府有居家隔离14天不得外出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拒绝遵守政府法令,甚至不听社区防疫人员的劝说和民警的警告,执意出外跑步还不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政府行政法令,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上述的违法行为暂时并不构成犯罪,该女子也未受到刑罚,但该女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地的规定并且给拜耳中国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因此,作为知名药企的拜耳中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该女子的劳动合同,本律师认为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全球抗疫的关键时刻,中国已经为此做出巨大牺牲以及贡献,无论是什么企业、无论是哪国人员,均应该珍惜目前的成绩,遵守中国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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