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l、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
上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
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罚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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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土地并出售牟利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量刑【案例简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倒卖土地牟利,于2011年7月期间,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向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某某经济合作社,非法购买位于古井镇某某村某某(土名)、某某(土名)地块合共26.14亩土地,合同价款共人民币784200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某还向上述土地原承包人支付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4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上述土地使用
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
一、概念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非法变卖土地使用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
嫌疑人涉嫌该罪达到立案标准的,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1、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一、犯罪构成(一)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1、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行为;2、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为情节犯。(三)主体该罪的犯罪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判刑标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包括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等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方式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
律师观点分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仇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02号)【裁判理由】被告人仇某自他人处购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后,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也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其中部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直接出卖给他人,其余部分建成住宅房屋后出售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仇某的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辩护
案号:(2020)辽03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辽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辽宁海城市人民法院辩护人:高太领,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2016年10月,在未经海城市八里镇范峪村委会同意、未报八里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从八里镇范峪村委会承包的林地转让给吕志英,非法获利人民币125万元,2017年8月1号,经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勘测,马某非法转让土地面积15744平方米,其中林地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主体要
村委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及负责人都可被定罪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汤某斌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情简述】原判认定: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0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在时任某某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的被告人汤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什么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三)主体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概述及成功之处。 1、被告人是某村小组长,为了解决本村村民住房需求以及为为本村村民谋取利益,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小组内的农用地块自行划分,并出售给本村村民,收取款项金额超过100万元,土地转让款由小组公户收取,被告人本人并未从中获益。2、本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均以被告人个人犯罪侦查和起诉,在一审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本案是单位犯罪,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二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