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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与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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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与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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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解读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因病提前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办理因病退休;不足上述年龄的办理因病退职。

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从事高温和井下工作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

二、养老金构成

养老保险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的

1、基础养老金:

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公式: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J为:基础养老金

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N实+同为: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附: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06年1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还需要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标准: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度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度性养老金之和。

公式:G=G同+G实

G同=C平*N同*1%

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

G为过渡性养老金

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C平*Z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实98为被保险人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实际案例

某男:60周岁,1968年11月参加工作,2008年3月退休。全部缴费年限38.09年(实际缴费年限11.01年,视同缴费年限27.08年),截止到98年6月30日前到实际缴费年限为2年,截止到98年6月30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为29.7年,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20144.5元,Z实指数为0.57,上年平均工资为36097。

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

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G=G同+G实

=C平*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

合计:19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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