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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的遗孀死亡后有没有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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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的遗孀死亡后有没有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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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属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没有股东收入来源的遗属在世时可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但死亡没有丧葬补助费的补偿。依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106号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其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地区居住的每人每月298元;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0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为313元;玉树、果洛、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之上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二、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警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四、本通知从2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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