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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其实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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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其实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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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职业已有8个年头,早期各类案件均有涉猎,后面逐步收窄,开始以婚姻家事类型为主。历年积累下算是颇有一些心得与感触。

本人也会陆续记叙一些实用型文章,好叫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司法对于家庭婚姻是如何调整其权利义务的,当然出于隐私,文字当中均会模糊化处理,如有侵犯到哪位,望请及时联系本人,必将立刻订正。

首先直接上法条,让大家直观感受一下。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一下适用变更的情形:1,小孩年满十岁且愿意跟随具备抚养条件的一方生活的;

2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突发严重疾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的;3与子女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4与子女生活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5其他正当理由的。再说说我经办的案子。青山一对夫妻03年结婚12年离婚,当时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500元。

离婚之前女儿居住在现在男方所在小区(钢都花园那块),并就读附近学校,由爷爷奶奶上下学接送。到了13年6月暑假,女儿跟随女方生活了一段时间。

不知道是不是女方又发现自己难以割舍女儿,于是又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女方的理由就是前述法条的第一款情形。于是男方就找到了我当时的律所进行咨询,最后案件由我处理。

当时我心理没底一边找同事研究案情一边返检案例法条(毕竟那一年吧我也不是资深大状嘛)。在庭审当中我的观点就是,第一对于既定的离婚协议双方有必要继续遵守,毕竟小孩已经养成对外界熟悉环境的依赖,没有必要再次打乱。

第二小孩并非是出于讨厌男方而选择离开,而是单纯表示可以接受与女方一同生活。第三从立法精神来看,变更抚养权的源头是因为出现了当下抚养人不适格的情形,进而产生的救济方法,这是赋予小孩的一种救济,旨在有效避免小孩陷入不健康的成长环境当中。

所以综上女方如果不能证明男方确有严重影响小孩成长的因素,否则不能单独为满足女方自己的喜好来打乱小孩单纯的世界与平静的生活。

(当然那时候的我理据没有写的如此有说服力,但大致表达出来)后来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女方还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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