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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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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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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二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7.申请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产权分属不同单位,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面积较小的一套系中央国家机关产权,如何对其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

8.丧偶或离异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丧偶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原配偶工龄合并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异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工龄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9.什么是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10.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能否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张卫东律师特别对部队军产房、军队经济适用房、地方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商品房出售、二手房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有独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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