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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商品房物业管理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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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商品房物业管理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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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要求合法有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业主应自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无论业主是否居住,也无论房屋是否出租。

回头想想您就会想通,您想,如果业主收房后不付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会亏损,小区物业管理就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已经入住的居民就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

因此,无论是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还是情理上,您都应自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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