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问题探究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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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问题探究
一、现状
严格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因对“质保金”的概念并不明晰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质保金、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这几个概念在实践操作中一直很混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送审稿,以下简称《解释二》)中,亦涉及“质保金”返还期限之有关内容。
因此,本文即围绕“质保金”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二、概念明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建质[2017]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三、实务
1、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现状:在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时出现了“质保金”、“保修金”等不同表述,导致在实际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易引起歧义。
辨析: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质保金的保证期限为缺陷责任期,以当事人双方意定优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为保修期,由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2)质保金重在保证,及时向承包人返还了质保金,仍然不影响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义务2、保修期超过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是否可以按照保修期要求扣留质保金?
有争议。(1)保修期超过 2 年的期限不能认为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2)约定五年保修期期满后支付质保金的,该约定有效。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款5%扣留5年,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8日完成主体封顶,至今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故福建九鼎主张质保金不应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万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是按先减后扣还是按先扣再减的方法认定?先扣再减:先下浮并扣除质保金再减去另行发包工程款(先减后扣是想免掉另行发包的质保金)案例: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2940 号)
4、合同解除,发包人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已完工程质保金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有争议(1)判决生效之日(2)解除之日
5、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质保金?不可以
案例: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贵州金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于工程款认定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结算审核定案20个工作日内,金鸿宇公司应向泸州七建支付结算总价98%的工程款,余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金鸿宇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80%;
保修期满五年的20个工作日内,金鸿宇公司支付剩余质量保修金。2018年1月10日《建设工程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为83008020元,泸州七建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中包含了质量保修金的退还,但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且业主入住使用时间不明,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质量保修金依法应暂予扣除,故金鸿宇公司在本案中应支付泸州七建的工程价款为83008020×98%=81347859.6元。
对于已付工程款问题,泸州七建自认金鸿宇公司已付款为5000万元,金鸿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故本院确认金鸿宇公司已付工程款为5000万元。
因此,金鸿宇公司尚欠泸州七建的工程款为31347859.6元。
6、约定的各分部、分项质保金不明确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可以案例:甘肃信通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1863 号)
7、承包人主张按照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质保金利息的是否支持?不支持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能否以质保金返还时间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点?不可以案例: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可以2009 年 5 月 4 日第 16 次会议通过)第 14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一、建设工程质保金条例有什么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
1、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
对质量保证金没有具体的规定,通常质量保证金都是约定,如果你要查询具体的文件,可以去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建设部的网站查询。
一、装修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责任。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委托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
工程通常都是很大的,涉及的人、工程细节、工程价款等方方面面,所以需要提交质保金也是理所当然。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最新工程质保金是多少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最新工程质保金是多少 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简称为《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
1、工程质保金是3%。2、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3、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
装修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怎样的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多少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比例进行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装修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工程质保金不能够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在装修工程或者普通的毛坯工程修建过程当中,如果要约定质保金的话都是要按照这一规定进行的。工程质保金中原来的5%下降至了3%,而且质保金最长扣留的时间是不能够超过两年的,交了履约保证金就不能再收工程质保金了。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
一般建设工程质保期几年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工程质保金最高限额是怎样的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
1、工程质保金是3%。2、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3、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工程质保金新规的五大变化是:1、初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2、不能同时约定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3、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4、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5、增加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1、工程质保金3%的规定是原先规定的是3%,现在是5%。2、即发包人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规定是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3、如果双方约定承包人可以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也不能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关于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3%吗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