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你好,为认真做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不予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对公民予以处罚。
一、电子监控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情形1、电子监视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审查,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
1,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不予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对公民予以处罚。
1.证据的不同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看,证据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需要把握的是: ⑴主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证据是指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明价值的证据;补强证据是指为了增强、补充主证据的证明力的证据。 ⑵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转述、传抄、复制的证据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原始证据的效力高于传来的证据。 ⑶直接证
一、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
行政处罚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依据。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
基本信息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发布)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
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
一、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行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
行政处罚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的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为这是属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怎样收集证据1、行政机关调查违法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的,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
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1.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均一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3.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此次意见只针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希望能够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证据怎么办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和案。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 安全 和 不妨碍 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 交通警察 手势信号执行。5.在行政执法过
一是采用证据先行登记的,应事先获得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也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在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未发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部审批表;执法实践中,一些单位采取证据保存措施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对此,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应予以补充和完善。二是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证据先行登记因期限短暂和操作方便,很多执法单位逢“证据”便先行登记保存,根本不考虑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法律意见】 只有双方的口供,不能形成证据链。不可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