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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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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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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报销比例(1)选择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55,每年免赔额为100元,每年最高可报销3000元。(2)选择在二、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50,每年免赔额为550元,每年最高可报销30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最高限额为20万年)(1)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其中学生及儿童的免赔额为150元每次,非学生儿童的免赔额为300元每次。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8,其中学生及儿童的免赔额为400元每次,非学生儿童的免赔额为800元每次。(3)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其中学生及儿童的免赔额为650元每次,非学生儿童的免赔额为1300元每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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