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食品安全法》本身并未明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职责,加之工商、质检、药监等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法》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客观上造成了小作坊、食品摊贩、初级水产加工、保健品等一系列“真空区域”。
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认为,在省级人大正式法规尚未出台,监管职责尚未完全明晰之前,更需要我们立足现有规定,冷静地分析和处置面临的各种问题,尤其对“真空区域”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许可监管,既要防止行政越权,“揽他职为己责”,承担无谓的风险;同时又要积极作为,防止行政不作为,主动消除和缓解各种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风险。
真空点一:小作坊的许可。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小作坊并无明确的定义,客观上造成了不同部门之间称谓和理解的混乱,卫生部门称之为“自制零售”,工商部门概称“小熟食”,质检部门则称之为“前店后厂”。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仅包括带有食品生产性质的面包、糕饼店铺,也包括带有餐饮加工性质的熟禽畜制品店铺,还包括散布农村以加工年糕、团子、青饼等季节性传统食品为主的经营点。
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小作坊界定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并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
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不但没有解决小作坊的范围界定,更进一步使小作坊的范围复杂化,因为“传统”、“低风险”本身并无明确定义,同时几乎所有的小作坊都有现做现卖的情况。
从现有法律法规而言,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从完全“死抠”条文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要求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需要办理相关许可,同时将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权直接授予了省级人大。
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设定了许可制度,而且国务院是要求依照流通、餐饮、生产的分段监管对小作坊实施许可,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才会“从其规定”,从某种程度而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颇有越权之嫌。
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认为,在小作坊没有明确定义之前,我们没有必要主动去界定小作坊的内涵和外延,即使作出了界定,也没有权威性,难以为相关部门所采纳。
对于目前此类工业化组织程度较低的“自制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之前,只能依照《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来实施操作,《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实施的是“大生产”的概念,并不区分是工业化生产还是小作坊生产,不论是拥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取证标准的小规模食品生产者,还是散布农村,无证无照季节性生产年糕、团子、青饼等传统食品的加工点,不论是接近食品生产性质的蛋糕房、糕点铺,还是接近餐饮性质的熟禽畜制品加工坊,也不论其是制作后销售,还是现做现卖,都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它项优先”、“是否同址”、“是否自产”这三个基本标准来把握其许可和监管:只要带有生产加工性质,生产销售在同一场所,且所销售食品均为自制的,工商部门都没有许可和监管的职责。
目前情况下,我们需要真正关注的是与生产加工相分离的此类食品销售行为,例如市场内销售的无包装熟食、豆制品、鱼丸,市场外店铺单纯销售的白斩、熟素食等等,其环节无疑属于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停止许可后,我们若不能及时跟进,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恐难辞其咎。
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认为,对于此类食品的许可和监管应当把握二个问题:一是核定的范围应当是散装食品;二是及时将此类食品的监管呈报政府。
这种食品生产标准低、经营条件较为简陋,一旦出现问题,源头在生产,事发在流通,质检、工商都难以置身事外。但此类主体量大面广,单单由工商部门从流通环节抓起,显然会陷入“犯众怒”的境地,权宜之计只能是先按照“散装食品”予以许可,同时及早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争取由政府来协调解决。
真空点二:食品摊贩的许可问题。食品摊贩的情况与小作坊大致相仿,既无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细化的标准,同样处在“三不管”的状态。
现实状态中的食品摊贩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带有餐饮性质,即时制作销售的早餐、小吃点;二是流动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摊点;三是销售农副产品的经营摊点。
除去无需许可的农副产品外,前两种业态都需要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流动摊贩在加工销售条件上的“先天不足”,根本无法按照店铺的标准获得许可,目前又没有统一的流动摊贩许可标准和办法,因此卫生、工商部门从未将其正式纳入许可监管范畴,基本处在一种“许可难,取缔更难,在两难中默许存在”的状态。
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认为,食品摊贩处在一种“集体无证无照”的状态,不同于一般的食品经营行业,由任何一个单一部门监管,都会绕回到“部门要求取缔,政府难以做到,最终默许存在”的老路上去,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政府牵头明确过渡期标准,各部门根据业态侧重监管。
即政府牵头,会同农林、卫生、质检、工商、药监部门制定出食品摊贩的临时准入标准,由综合执法局根据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摊贩核发临时占道许可,取缔未经许可的流动摊贩;过渡期内,药监部门对带有餐饮加工性质的早餐、小吃摊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商部门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实施监管,质检部门则重点对为流通摊贩提供货源的小作坊及加工场所实施监管,农林部门则对上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管。
在食品摊贩的管理上,尤其要注意区分食品餐饮摊贩与餐饮服务店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关于“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规定,很容易让我们对食品餐饮摊贩的归属产生错觉,也成为了药监部门努力反对将餐饮摊贩纳入其监管职责的主要理由,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首先,消费场所的理解是宽泛的,不仅是用餐场所,购物场所也是消费场所,餐饮中的配送就不存在用餐场所的问题,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其餐饮的性质;其次,食品安全法的环节是按照大生产、大流通、大餐饮标准划分的,早餐摊点即时加工的特性及食品制作的流程,都与店堂内的餐饮加工并无实质区别;最后,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各部门依据业态侧重管理符合实际和法律的基本精神。
真空点三:保健食品的许可。近年来,由于保健食品问题频发,对保健食品实施单部门全过程监管的呼声日益强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尚在审定中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了由药监部门统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的新体制。
但是,在新条例出台之前的过渡期,我们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实施许可,《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一定义涵盖了保健食品。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
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一共包括三个产业,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
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食堂职工、食品商贩、食品工人等。他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下列规定:食品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食用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措施:1、组织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明确岗位责任。2、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3、经济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设施所需资金;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4、技术保障措施。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其他。【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行业不一样,罚款不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一、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什么制度1、我国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企业超出经营范围所从事的是法律法规禁止或需核准审批的行业,则依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安排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法》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一是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式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休闲小食品、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而制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等。破坏的必须是在生产中使用的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