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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滞纳金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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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滞纳金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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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果然律师事务所作为达州多家银行的法律顾问单位,现存在大量的银行金融诉讼业务。从案由规定来看,银行诉讼案由主要有两个,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信用卡纠纷。

随着提前消费、透支消费走进生活,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当然,信用卡纠纷的数量也就逐年上升。事实上,网上一搜就会发现信用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也不短了,前不久,在参与的一起信用卡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问到该案件中信用卡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以前还是以后,这其实就是涉及到信用卡的“滞纳金与违约金”的问题。

下面就这一问题与大家进行一些交流。

一、滞纳金与信用卡的概念

1.滞纳金。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对于滞纳金没有统一的释义,但从检索的相关条文来看,滞纳金的出现都是在行政法律法规中,收取滞纳金的主体均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产生滞纳的原因也都是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例如税收、工伤保险费、水资源费、社会抚养费),故可以其概念可归纳为: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的、具有惩罚性的费用。

2.违约金。同样在法律条文中对于违约金也没有统一的释义,但从检索的相关条文来看,违约金的出现都是在民事法律法规中,可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的规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理解其概念为“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区别。从上述的概念中可以发现滞纳金与违约金存在两个明显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滞纳金涉及主体为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即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违约金涉及主体则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第二,因其主体不同故对其进行调整法律法规也不同,滞纳金是由行政法律法规所调整,具有一定国家强制性,而违约金则是由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具有民事自治性。

二、信用卡的滞纳金与违约金

信用卡的滞纳金与违约金不是同时期的存在,二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衔接点,也就是前面法官提及的2017年,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是2017年1月1日实施,主要涉及的条款为《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该《通知》实施后,银行信用卡中便不存在滞纳金的说法,再出现滞纳金的也就违反了行业规定。

据此,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20)川01民终4312号民事判决便以“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按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属于行政责任,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通知》的规定为由,直接驳回了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对于滞纳金与违约金,尽管前述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因为信用卡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合同的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即意思自治范畴。

虽然二者在法律上就有明确的区分,但是否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出发点,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及目的的实质去对合同中的“滞纳金”进行理解,进而认定为民事范畴的“违约金”,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通知》毕竟是属于行业自治规范,其法律效力本身学术界便存在争议,人民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天平,在此前提现还未考虑《通知》溯及力问题,故对该判决笔者持保留意见。

最后,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发生争议,提请各顾问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应当及时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在制定、制作相关合同范本时就对存在争议部分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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