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顾建兵储慧文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家住江苏省海安市的狄女士对这句话的体会尤为深刻。几年前,她不幸患了精神分裂症,丧失了劳动能力,丈夫周某在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竟然就索性对妻子不闻不问。
无奈之下,狄女士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8月1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周某每月给付狄女士扶养费1000元。
2009年2月,时年21岁的海安小伙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一岁的狄女士,两人一见钟情,再见倾心,很快就住到了一起。
同年底,双方按当地的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2011年2月,狄女士生育一子。2013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刚生完孩子那阵,狄女士身体很虚弱,经常整夜的失眠,还动不动就发脾气。
周某以为是年轻的妻子刚做了妈妈,还不太适应,加之每天要忙着去几十公里之外的南通市区上班,对此并没有太在意。
因为缺少关爱和理解,狄女士的精神逐渐恍惚起来,时常表现得多疑,老怀疑有人要加害她,经常把家中的东西搬来搬去,还将衣服剪掉烧掉,甚至有时还冲动打人。
2013年7月,狄女士不得已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这之后,狄女士又多次住院治疗,但效果甚微。
面对患病的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儿子,作为丈夫的周某感到沉重的负担,这种负担经日积月累又渐渐变成了累赘。2014年4月,周某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同年6月周某申请撤回诉讼。
2015年4月,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
因狄女士每天靠药物治疗,严重时需要住院,其母亲患有慢性疾病,还需在家照顾她,无法外出打工,狄女士一家三口的生活费及医药费全部依靠年过六旬的狄父一人打零工维系,生活举步维艰,而周某自从将妻子送往她娘家后,对妻子不闻不问,再未尽任何责任。
无奈之下,狄父作为狄女士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另查明,周某现在南通某船舶公司工作,月收入约6000余元。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狄女士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狄女士因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
此后,狄女士回到其父母家中生活至今。期间,狄女士父母对女儿进行了抚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周某未能尽到丈夫应尽的扶养责任。
现狄女士因病无法从事劳动,无收入来源,狄女士要求周某履行扶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周某的经济状况,对狄女士主张周某按月支付生活所需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拒绝扶养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夫妻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不仅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将给付抚养费明确为扶养义务履行的表现形式,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狄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周某具有稳定的工作,且正值而立之年,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经济困难的妻子,必须承担扶助供养责任。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曹璐提醒,夫妻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法律意见】与精神病人有关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民事能力人,不是都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债务产生于精神病人患了精神病以前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借贷就是有效的。其债务也应当偿还。【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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