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虽然做出了几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规范重疾险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定,但面对消费者最为烦恼的“定义”问题,仍然无法全面解决。消费者如遇定义分歧可用《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 6大“核心”疾病必须涵盖 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近年来高发重疾的前三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和心脏病。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对于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研发定义。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前来投保,各家保险公司常常以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之多为卖点。重疾险所保疾病也由最早的十来种,扩展到后来的20多种、30多种甚至40多种。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扩大了,但投保人能享受到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比如,部分公司仅仅是把一种重大疾病拆分为几种。又比如,有些产品会引入所在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发生于儿童人群的“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等等。 新推出的《规范》中强调,重疾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疾病。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投保者看到真正能够保障的疾病种类,而不必“乱花迷眼”。 宣传单上需注明疾病状态 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险产品的宣传单中,一般仅用几个字列出所保疾病名称,具体保障那些,排除那些,都必须在投保看到保单后才能知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消费者容易根据常识引发误解。 而细看这次新推出的《规范》可以发现,多数疾病名称都采用了标准化的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 同时,《规范》也指出,在这25种行业统一标准大病之外,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在重疾险合同中增加其他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但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资料中,如果需要单独列出公司自行定义的疾病名称,同样要采用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这一对于保险宣传过程中的要求,对于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而言是一个保障—— 因为你通过疾病名称的完整阅读,就可以大概了解这一类疾病中哪些情况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 确诊医生不再由保险公司定 针对现有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规定,一旦消费者患病:“必须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本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等不尽合理的要求,《规范》明确了消费者罹患保单约定疾病后,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规定专科医生必须同时满足四项资格条件,即拥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并且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这一新的改变,看似平淡,但是却恰恰解决了原来部分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关于疾病判定上的一项隐性“霸王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迟到的公平。 严格限定除外责任 针对有的保险公司在设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时,出于自身风险的防范,往往加大了除外责任的细则项目,从而压缩了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情况,《规范》对重大疾病险的“除外责任”项目也进行了标准化统一。 《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八大除外责任的范围。 这八大除外责任分别是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者今后投保时可以对此项目进行留意,充分保障自己享有保险利益的权利。 定义问题仍无法全面解决 不过,细读《规范》之后发现,对于“重疾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纠纷最多、分歧最大、社会影响最广泛的“定义”问题,此次《规范》的具体说明却与原来各公司的说明区别不大,定义分歧问题仍然存在。 新标准定义中有些定义的理赔标准比原来的定义更宽泛。比如,对于重大疾病的第一大类“恶性肿瘤”中,关于恶性肿瘤的检验依据,《规范》说“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这个说法比较模糊,对投保者有利。而原来部分公司规定“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就这点而言是有进步的。 但除了上述条款之外,其他大多数定义和原来的区别不大,甚至不如老保单宽泛。 如“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上,则和原来有争议的条款一样,依然要“开胸进行”。一般而言,之所以开胸搭桥,是因为动脉堵塞的位置无法进行导管插入,必须依靠开胸手术打开胸腔和心包。这开胸搭桥术,比冠状动脉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风险要大得多, 说明病人的病症也要严重得多,这就限制了大批病情并未达到如此严重程度的病人理赔的可能性。“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也同样提到必须要开胸或开腹。 再比如,《规范》对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规定说必须是“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医学上的“异体”,指同种异基因,区别于同种同基因 (如双胞胎)以及自体 (自身),若按照《规范》,双胞胎之间的重大器官移植,以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如近年比较流行的用自身保留“脐血”治疗法),就不能享受理赔。可在原来的条款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没有特别规定必须为异体移植。 如果行业协会制定《规范》,仅仅是为了把各公司的标准统一,而不是真正顾及投保人的实际保障需求,改变疾病定义中不合理的成分,岂不是失去了这种改变的意义了吗? 用《健康险管理办法》维权 如果真的无法通过行业《规范》,来寻求投保人对重疾险定义和保险条款定义之间的分歧问题时,我们再次提醒广大读者,必要时,可以拿起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保单条款上的疾病定义是“死”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是“活”的,投保人可以借此让自己保单的疾病定义随时代和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变化而“终身免费升级”。
事实上,重大疾病保险即是指由保险公司办理的以特定的重大疾病,例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投保人不幸患上以上疾病时,保险公司就会负责投保人在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建议人们在投保前可以先了解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介绍随着重大疾病保险越来越多人购买和关注,为了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
在重大疾病发病率日益上升且重疾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当下,提前为自己以及家人购买份重大疾病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必要。但您知道重大疾病保险的历史起源吗?重大疾病保险的使用原则有哪些呢?下文将重点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详细的说明。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重大疾病保险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
重大疾病保险的本金能返还吗?现如今,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已经不在少数,大家为了给自己的健康多一层保障,纷纷将重大疾病保险加入自己保障的阵营中。而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本金是否能够返还,业内专业人士分析表示,退回本金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保障满期即退回本金:这类保险是指定期保险,比如保障十年的,二十年的,满期退回本金;2、满期基本回本:这类一般是传统分红保险,是指交费二十年或三十年,交费期满后,仍有保
30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
城乡大病医保已经出台,群众普遍关心既然大病医保制度囊括了重大疾病的服务保障,还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商业重疾险吗?下面我们看看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区别有哪些。1、保险属性不同:“大病医保新政”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重疾险属于商业保险
一、购买单位重大疾病保险的5大好处:1保费:一个团体,一张保单,多名被保险人。管理成本省!由于团险是一种批发关系,相对于个险单个买保险,团险比个险要便宜10%-30%2投保门槛:团险投保条件相对宽松投保健康险险种,都需要进行体检,防止客户带病投保。个人投保重大疾病险,必须进行体检,而且有健康告知书。尽管在要求上,参加团险也需要对被保险人体检,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因个体体质较差而放弃一个
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优缺点:消费型重疾险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保费较低,但是保障却比较高;当然,消费型重疾险的缺点也很显而易见,就在于其续保上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随着年龄增长,承保的风险也在加大,也许到了某一年就会被拒保缴费方式:每期缴费不同,前期用较少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但缴费压力会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同时缴费期限长,若保障至65岁,交费也应延至65岁。缴费期:保险期限最长至65周岁。但对老人来说,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限是多久重大疾病保险按照保障期限划分的话,可以分为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两种。一、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是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大疾病保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也就是说20岁买的话,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的话,就只能保障到60岁。保险到期后,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职工重大疾病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
1、险种性质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主险: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附加险: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组合险: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如果您没有任何保险,建议
一、单位办理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流程第一步:当被保者发现自己可能患有某种重大疾病时,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求诊,在被保险在求诊的时候,医生会对被保者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和诊断,如果得出的诊断结果,是被保者已经患有了某种重大疾病的话,医生就会给被保者出具确诊书,这是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者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申请后,如果有公司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确认书,就方便多了,理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异地理赔的规定有哪些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治疗的地域,保险公司没有约定。保险公司通常书面约定确诊医院的资质。“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所以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专门保障职工的大病保险,其中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也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报销范围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的
新农合22种重大疾病:1.儿童苯丙酮尿症;2.尿道下裂;3.肺癌;4.食道癌;5.胃癌;6.结肠癌;7.直肠癌;8.乳腺癌;9.宫颈癌;10.唇腭裂;11.耐多药肺结核;12.儿童先天性**病;13.儿童白血病;14.终末期肾病;15.重性精神病;16.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7.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8.急性心肌梗塞;19.脑梗死;20.血友病;21.Ⅰ型糖尿病;22.甲亢。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中的22种
现如今,人人都讲究养生,因此对自身健康极为看重,也有许多消费者会选择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来能给自己提供一个保障。而众所周知,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是给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所谓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但是,保险专家提醒,重疾险并非保所有的癌症,购买时要看清楚。一般哪些病不能投保大病保险恶性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拘留所重点被拘留人管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7-17 颁布日期:2018-07-17 文号:公监管[2018]2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起草。2019年4月19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303于配套使用。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给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判定提供具体的管理和技术规定。1建筑电气工程的特征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范畴,它的作用和特征与其他用电工程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功能上,建筑电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要满足人们对建筑物、构筑物既定功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