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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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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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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盗窃罪特别说明  一、盗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盗窃、惯窃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死刑的适用,也只限于两种特定的盗窃。一般盗窃的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

五、关于量刑档次的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市高级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释幅度内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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