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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吗?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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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弥补,具有补偿性。那么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补偿,具有惩罚性。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需要支付。当然并不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而是需要一定的程序步骤: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有进行支付的,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还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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