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务派遣时,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
这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单位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单位的青睐,成为市场发展的趋势。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在实际业务中,用工单位还会直接发给劳务派遣人员部分福利,比如加班费、节假日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薪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成为讨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时,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人员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密不可分,其不在该单位工作,也不可能获得这部分收益。
(2)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用工单位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额外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属于同种类型的所得,理应按同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用工单位代替劳务派遣企业履行这部分代扣代缴义务而已。
因此,从本质上讲该部分薪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存在间接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动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要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需要对《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定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
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若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派遣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劳务派遣人员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每月同一类型的收入重复减除费用的问题。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负担
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用工单位不能以工资单的形式列支相关的费用,只能通过合法有效凭证列支。就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去税务机关开具相关的发票,若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发放相关薪酬,则劳务派遣人员每月需开具发票。
同时,劳务派遣人员获得的劳务报酬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加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负担。
因此,笔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每月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报酬的基础上,加上本单位直接发放的金额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已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本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某是劳务派遣企业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职工,某有限公司和该劳务派遣企业签订6个月的合同,要求张某为该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合同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为4000元(服务管理费用另计)。
2013年5月30日用工单位另行发给张某现金——加班费补贴500元。用工单位应按如下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月份张某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500=4500(元);
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三险一金”不计):0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为:0。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
一、劳务报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20%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一)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时;1、应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2、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年假如何计算劳务派遣人员的年假计算和普通的劳动者是一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
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共同取得稿酬收入的,分别按各自取得收入纳税。2、扣除费用为每次4000元以下(含4000)的扣800元费用,以上的扣20%.稿酬所得还有30%的应纳税额优惠政策。适用20%税率。3、张某应纳税=20000*(1-20%)*(1-30%)*20%=2240(元)4、李某应纳税额=8000*(1-20%)*(1-30%)*20%=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发放给相关员工个人取得的奖金应合并发放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根据上述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
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小于800元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小于800元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小于800元根据税法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例如: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
个人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等
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加的每个职工有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年金基金运行的收益也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也分三种情况: 1.单位补发的工资、奖金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固定工资,则应分月与原发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补发的工资、奖金,属于补发以前月份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则应按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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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
转股和送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红利(送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送股征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送股除权除息后,卖出股票应缴纳所得税计算规则是:一.送股征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者实际取得的所送股票的面值计算,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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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契税:契税=房屋总价×税率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税率为3%;面积在90平米以下(首套房),税率为1%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首套房),税率为1.5%交易服务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截止到目前,如果税务局认定您购买的为首套房,那么登记费就可以免除。贷款抵押登记费:80元/套卖家:交易服务费:3元/平米营业税:房屋总价×5.6%(超2年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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