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常见的民事官司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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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
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方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这里所说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1.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3.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侵犯商标权这样起诉: 1、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侵权人; 2、法院受理该诉讼并进行立案; 3、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5、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3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一、小额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1、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2、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下情形下是无效的:审判员审定证据不是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的;审判员审定证据与本案事实不相关的;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审定证据的内不真实的等。
一、什么是恶意诉讼广义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是基于自认的正当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参与诉讼,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期望通过诉讼或者诉讼中的具体行为使他人处于不利司法境地的行为。它既包括串通型与欺诈型的两种虚假诉讼,也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狭义上的恶意诉讼仅指诉讼权利的滥用(本文在没有特别标明的时候,所指的恶意诉讼仅为狭义恶意诉讼)。二、恶意诉讼的处罚规定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
在中国百姓的传统观念之中,厌讼心理占了不小的分量。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诉讼的周期长、负担大、专业性强,因此很多人觉得劳神伤财且费时费力。不仅如此,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我国的司法资源也日趋紧张。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我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日益增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事简易程序吧!首先,民事诉讼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简易程序,专
1、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什么是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
一、什么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驳回诉讼请求是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一种常见的判决形
小额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诉讼案件;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的案件一审终审是指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不能再上诉。虽然不能上诉,但是如果诉讼文书有错误,是可以提起再审的。 注: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基准提高至人民币5万元以下,
1、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2、(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二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以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三是民事法律行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的外在表达,是民事法律行为最为核心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广泛适用于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如合同、婚
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委托谁为代理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由决定,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委托代理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第二,诉讼
什么是集体诉讼,集体诉讼起诉状怎么写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在中国,所谓的集体诉讼就是代表人诉讼。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规定这个制度。1985年发生了“安岳种子案”,安岳县1569户稻种经营户诉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合同案,安岳县法院借鉴国外集体诉讼案件的经验,只由田*邦等三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