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宠物死亡,宠主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现代社会,宠物所承载的人类感情、精神寄托是不容忽视的。
即使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纪念品”,宠物主人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宠物主人与其宠物建立了特殊感情的情况下,若他人因侵权行为至宠物死亡的,宠物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情形一、宠物在宠物店死亡案例:宠物店财产损害纠纷案事发经过: W女士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寄养之前,在医院先进行了体检,检查报告单载明犬瘟病毒抗原检查、犬细小病毒抗原检查、犬冠状病毒抗原检查均为阴性,犬腺病毒抗原检查样本未见,紧接着为该犬注射了国产单狂疫苗。
后送至宠物店寄养,于当日充值1000元办理了会员卡,双方未签订书面寄养协议,当时该犬外观显示行动自如、精神正常。
后宠物店通知W女士该犬“呕吐几次,出现拉血,精神差”,W女士立即将宠物送往医院检查,细小病毒检测阳性。
历时一周左右治疗,病情恶化,经W女士的同意,宠物医院对该犬实施了安乐死。W女士诉请:1.要求宠物寄养店赔偿宠物犬价值5000元;
2.宠物医药费6588元、支出尸体无害化处理费用200元;3.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宠物医院答辩:1.对于W女士主张的宠物犬价值不予认可;
2.W女士虽为治疗细小病毒支出了医药费,但不应由其宠物店赔偿;3.宠物犬已被实施安乐死,不能排除有治愈希望而放弃救治的可能性,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W女士将宠物犬交付宠物店寄养,在寄养期间宠物犬发病,发病原因为感染犬细小病毒,经宠物医院救治在无法治愈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可知案涉宠物犬的死亡与感染犬细小病毒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感染犬细小病毒的原因:1.W女士未能提供案涉宠物犬接受犬细小病毒免疫的证明,结合W女士的饲养环境,其无法排除案涉宠物犬在寄养之前已感染犬细小病毒。
再结合犬细小病毒的传播途径,W女士在未免疫的情况下将宠物犬送至具有感染风险的场所寄养,应当对案涉宠物犬感染犬细小病毒承担一定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宠主,一定要及时打好疫苗,不要因为第一次没检查出任何病毒,就认为不会感染。)2.宠物店提供有偿寄养服务,其应当预见到寄养期间宠物感染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因宠物店未要求W女士在委托寄养时提供有效免疫证明,也无法排除自身提供的环境存在致犬只感染的病毒,亦应对案涉宠物犬感染犬细小病毒承担一定责任。
(宠物店的环境,注定了其具有宠物病毒传播的可能性,因此选择宠物店寄养宠物前一定要慎重考虑。)3.考虑到W女士及宠物店各自均存在导致犬只感染犬细小病毒的可能性,又各自不能排除自身原因,故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双方都无法排除自身原因,只能按照各自承担50%来划分责任。)关于损失认定:1.宠物死亡直接损失:W女士提供了购买宠物的收据1300元、宠物医院开具发票的医疗费金额6165元、宠物尸体无害处理200元,因此案涉宠物犬死亡造成W女士的直接损失为7665元,应由宠物店承担50%的损失,即3832.5元,其余损失由W女士自担。
2.精神损害赔偿:因案涉宠物犬不同于一般财产,其具有生命特征,长期饲养会与饲养人之间建立亲密联系,成为饲养人的情感寄托。
因而,宠物犬的死亡对饲养人的确会产生财产损失之外的情感创伤,应当对W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予以考虑,但其饲养时间确实较短,结合宠物店的过错程度,酌定宠物店承担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结果:1.判决宠物店向W女士赔偿直接损失3832.5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退还会员卡中剩余485.6元。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不会很高,因此不要抱有太大期望。最主要的是要养成随时保留收据、发票的习惯,这样自己的各项主张才能有理有据。
情形三、宠物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无论宠物的价值多少,也无论它的主人多么珍爱它,大多的宠物仍仅仅是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如果宠物被伤害,给主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过不排除少数的宠物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案例: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案事发经过:某日下午,Y某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篇(上)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此前,我们围绕民法典总则编的变化及亮点进行了分析解读,本期我们将对合同编的通则分编进行解读。一、合同的订立1、订立合同的方式增加,悬赏公告性质明确民法典将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打破,增加“其他方式”这种兜底模式,使得缔约方式多样化,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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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果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死亡,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中也包括死亡赔偿金。那么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给付了残疾、死亡赔偿金,是否还需另外再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
【审判规则】 行为人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者亲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因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国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亦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下角度判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3、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5、当地的生活水平。6、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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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2、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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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侵犯物质性人格权。A、侵犯生命权。赔偿数额为20万元,如果死者在死亡前遭受过殴打、折磨或严重肉体痛苦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B、侵犯健康权。侵犯健康权致人残疾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标准的基础上,即将制定的《人体伤残疾程度鉴定
1、可以。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
依据我国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出现轻微伤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