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就具体情况再作判断
您好,一般不需要,具体咨询交管部门,。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应该是政策变了的原因。具体请详询社保部门,要求其提供依据,否则要求其支付。
法律分析:不能。二次报销是有时间限制的。用户想要申请医保的二次报销,则需要在满足大病的情况下,在六个月的时间申请。一旦出院的时间超过半年也就是六个月的时间,则用户是无法再申请医保二次报销的。也就是说,超过这个时间,会导致不能进行二次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
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叫工龄连续计算法。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
军龄从批准入伍之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入伍的都算作一年,以后每年元月1日起递增一年,直到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命令下达之年为止。这么说,是有些不合理。建议去民政部门反映一下。
您好,误工费是根据你的工资情况来计算的,建议过来咨询
我是卖奶粉的,我把代理商的奶粉窜货到外地去了,厂家查到了要处罚加两倍三倍收回,当时给代理商签的协议是18年1月1日到18年12月31日,签的销售协议有一定的量,我实际缷货量要远多于签的量,厂家现在处罚代理商,代理商现在起诉我,我现在也不卖那个奶粉了,才下的货,他让我承担责任 详细情况?
这个是详询交管为好的
有房产证没有契税发票是合法的,契税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进行补办。 可以拿上房产证让税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也可以到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档案部门调出档案,复印后,就可以过户了。 如果上述部门提供不了,需补交,有当年的购房发票的话,按当年的评估价缴纳契税,如果没有,则需要按现在的评估价缴纳。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是1979年年底前冬季入伍的、78年入伍的新兵,到82年1月1日退伍的就是4年军龄;如果你是1978年年底前冬季入伍的、79年入伍的新兵,到82年1月1日退伍的就是3年军龄
2、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在基本医疗范围内予以报销。
申请劳动仲裁走法律程序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版)(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