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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贷”了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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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贷”了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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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帮好友贷款放高利贷

57岁的被告人张某与放高利贷的胡某(已判刑)关系较好,2015年至2018年间,张某利用自己担任某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明知贷款用途不实、贷款资金由第三人胡某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向胡某介绍的熊某、梁某等17人发放贷款共计20笔,均用于放高利贷。

经鉴定,张某发放的违法贷款金额为634万元,收回贷款本金1301527元,贷款余额5038434.65元仍未收回。

案例二违规发放贷款近千万元

2011年至2014年间,某信用社中所分社主任兼客户经理、综合柜员张某某,先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开展贷款调查、未履行担保程序、明知贷款用途不实、贷款资金由自己及第三人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向杨某、徐某、赵某等人发放贷款92笔。

经鉴定,张某某发放的违法贷款金额为996.3万元,贷款余额8347991.09元仍未收回。

判 决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依法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释 法

莫因贪念成帮凶 莫因贪心酿大错

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牢记“以敬畏之心对待信贷工作,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严格遵守信贷业务规定,莫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也莫因一时贪心酿成大错,以身试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生活中,有的人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贷款,就想到让朋友或亲人帮忙借钱。提醒大家注意,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要先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切莫因“一时好处”轻易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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