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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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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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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六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第二十七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发。

(二)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原有关退休规定计发。

第二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仍执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个人帐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第三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离退休职工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职工的过渡性调节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也可以委托离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或银行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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