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
1、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社会主体满足立法机关预设的一定条件而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当的法律角色。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即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身份,与法院、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产生相应诉讼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一种诉讼主体在整个程序中的身份。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为: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关于“利害关系”一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
2、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修改与完善
通过前述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滞后和不足,为充分保护新兴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鉴国外有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亟需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不适宜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大大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
(一)删除“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二)明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
将私人、社会组织等赋予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已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私人利益的代表,当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犯,理当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
而公民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元素,不论自身利益抑或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均为最终的受害方,也就自然而然地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建立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
扩展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遭受侵害的私人和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防止一些个人或者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将与案件无关的人或者单位列为被告的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因此,应当进一步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经审判机关审查,属于恶性诉讼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同时,因恶性诉讼给对方造成民事权益损害的,对方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追究恶性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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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送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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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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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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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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