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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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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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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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