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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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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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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以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的回答了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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