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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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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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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老赖”。

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第一招:一般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存款;

  2、强制执行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第二招: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唯一住房。

  2、工资收入。

  3、养老金。

  4、配偶财产(限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手机靓号。

  第三招: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以上2、3、4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

  第四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①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②发行债券限制。

  ③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④股权激励限制。

  ⑤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⑥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①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②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4、任职资格限制

  ①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④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⑤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⑥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⑦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⑧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①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②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③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①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③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①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②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③使用草原限制。

  ④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第五招: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2、公安机关协助法院进行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第六招:其他执行及限制措施

  1、通信限制及“失信人彩铃”措施。

  2、限驾令。

  3、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4、执行悬赏保险。

  第七招: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内容摘录于文章《“老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7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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