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
案例: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小敏跳远时,不甚摔倒,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
第二天早上,诸老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派诸老师和小敏的班主任老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敏的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给予的关心表示感谢。
事后,小敏的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造成骨质增生,学校须承担一切后果”的要求。
其理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慰问学生小敏,诸老师教学时选择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方法不正确,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
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敏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敏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
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分析:
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主动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要求和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宽容。
(2)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诸老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是诸老师的教学所造成的。
②《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看学校不承担责任:虽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允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而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老师在组织此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从第九条(八)条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看,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课后、放学前诸老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的班主任老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心一下小敏。
③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此次伤害可能对今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协议可签也可不签。
【案例1】踢足球引起的伤害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
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6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5起。其中,电力生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4人;电力建设施工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4起,死亡64人。分别为: 1.3月27日,中国xx坝集团公司的分包单位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青海xx水电站地下主厂房施工过程中,机坑侧墙坍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 2.4月11日,山东省滕州市建筑xx工程集团公司在中国xx集团公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师生不受侵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不规,我有以下一些建议: 一、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 学校安全预防制度 1、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办学矛盾十分突出,师生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不断发生,教育部门为此付出了巨大人力、物力和钱财。然而,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安全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事故。况且,有些事故是难以防范的,造成学校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日趋突出,面对相关人员由于责任事故被追究,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学校和相关人员承担由事故带来的相应经济赔偿;当事人的纠缠、教师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四、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赔偿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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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__ 一、责任追究原则: 1、 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 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 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 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 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 值周领导及
为了确保校园安全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工作。我校从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学生管理、教育工作,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和能力入手,特制订以下预案。一、突发事件的防范落实制度和责任,高度重视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深入学生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影响安全稳定的潜在因素,采取得力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
公司道路管理公司第三工程处第一项目部二020__年_月安全是企业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作为一名路管的员工我们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的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通过事故案例的观看分析和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故虽然都有这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共性问题比较突出,这都是我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和引以为戒的地方。具体内容表现在:20__年油建二公司的管线挤
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1、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案例一: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比如,居民楼中用电线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职工集体宿舍内乱扔烟头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归口负责统计、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比如,2017年北京市大兴区11.18重大火灾事故,就是在冷库调试过程中,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起的一起生产安
校园课间活动的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拥挤踩踏伤害、追逐打闹伤害、危险游戏伤害等三个方面。 1、拥挤踩踏伤害。这种伤害主要发生于教室门口、楼道。上下课时,学生大量聚集到教室门口、楼道,学生安全意识差,拥挤现象难以避免。一旦有一名学生失足跌倒,就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危及学生生命。 2、追逐打闹伤害。学生精力旺盛,好运动,特别是男同学常会为了芝麻大的事,满教学楼地追逐打闹。在追逐过程中,跑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是: 1、造成10人到29人死亡,或者50人到99人重伤; 2、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严重后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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