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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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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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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合并计算诉讼标的从而确定级别管辖的问题,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需根据合同来区分案件。在重庆XX公司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56号】,承发包双方就重庆曼哈顿城一期项目,签订有《一标段合同》、《二标段合同》及6份施工合同,施工方作为一个案件一并起诉,被告方重庆两江在一审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重庆曼哈顿城一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与第二标段工程以及其他6项工程,不具备任何关联,不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标段合同》及《二标段合同》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双方又就额外零星工程签订了6份施工合同,中建五局并垫付了一些零星费用,这些均涉及重庆曼哈顿城的相关项目。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是:

一、本案一审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一人,据以起诉的8份合同以及垫付的费用,系就同一工程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一审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所以双方签订的几份施工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垫付的费用也系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如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以上是对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这一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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