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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拆迁不签字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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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拆迁不签字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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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该补偿是通过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应当由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共有人委托其中一个共有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如果征收单位仅与其中一人签订协议,事后并未经其他共有人对其签订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认,该安置补偿协议并不对其他产权共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应当一致同意以后才可以与征收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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