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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兼职代驾司机出车祸自己受伤,如何维权?

问题描述

洛阳交通律师|兼职代驾司机出车祸自己受伤,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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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日,王先生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龙门大道穿越路口时,与李先生骑电动摩托车闯红灯穿越路口时,王先生躲避不及撞向路中台阶,造成王先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王先生系某公司正式员工,系利用下班时间经过笔试、面试、路考兼职从事某平台代驾司机,在送实际车主刘先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是通过手机软件接受订单,穿戴某代驾平台的服装、胸卡提供服务。

另查明王先生驾驶小轿车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现李先生因家庭贫困无赔付能力,王先生如何维权,能否要求代驾平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代驾平台与王先生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李先生无赔付能力,王先生能否要求代驾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

洛阳专业劳动维权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王先生可以要求代驾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平台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李先生行驶追偿权。

1、代驾平台与王先生系雇佣关系,该案应以上海第一个E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判例做为参考,判断双方是什么关系并不能简单的以协议名称确定,雇佣关系是指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的安排指挥,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从双方的约定来看,王先生是通过笔试、面试及路考系代驾平台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其代驾的过程中,必须接受代驾平台公司的规章制度,须根据代驾平台公司的规定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本身无议价权。

故代驾平台与王先生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

2、因本案中代驾平台与王先生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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