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拟调整收费期限:①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②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③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收费公路
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关于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原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有11个年头了,这期间正是我们国家高速公路迅猛发展的时期。
我查了一下资料,2004年的时候,我们国家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只有34288公里,到去年底我们国家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已经达到了11.2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
可以说,如果没有收费公路政策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国家高速公路发展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10多年正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一个时期,当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原先设定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
为此,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交通运输部启动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几年来的修订进程,从今天开始,受各界关注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将在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的文案和起草说明都将在交通运输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期限是一个月。
我们今天的这场专题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围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工作向媒体朋友们进行通报。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这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嘉宾,他们分别是: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先生,综合规划司副司长任*雄先生,财务审计司司长许*风女士,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先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先生,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庭先生。
下面,我们有请魏-东副司长向大家通报一下此次《条例》修订的总体情况。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07-2110:11:00
各位记者朋友们:上午好!
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作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大决定,为破解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提供了政策依据,对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速公路从零起步,达到了去年底的11.2万公里,里程规模成为世界第一,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公路交通的旺盛需求。
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的逐步连线成网以及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对国家财力的需求与可能,以及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政策导向,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特别是新建公路的发展,仍然需要坚持收费公路政策。
但是现行《条例》的政策导向、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需修订。下面,我从三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一、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一是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使现行《条例》确立的收费公路主要制度所依据的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为此将需要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二是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历史条件下,现行收费公路政策的初始导向主要是以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为主。
随着公路网不断发展和完善,并考虑到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的实际需要,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加之收费公路政策对调节交通流量的作用,收费公路政策需要从单纯筹措建设资金,向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畅通,实现流量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等综合功能拓展或转换。
从国际和国内公路交通网发展实践看,收费与收税制度的选择,主要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选择。普通公路由政府以收税方式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对社会公众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普遍服务;收费公路则由于以对特定用路群体提供效率服务为目标,用路者的使用频次存在较大差异,而宜采用直接收费的方式,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用路者负担,解决税负不公平问题。
通过《条例》的修订,努力构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的两个公路体系”,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好地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三是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网络化运营和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现行《条例》制定时,有关制度设计是立足于当时尚未成网的公路发展实际的。
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高速公路由分割式的路段管理逐渐转变为集中统一的路网管理,2015年底将基本实现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
而现行《条例》中以路段为单位核算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模式,难以适应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网的整体性和通行服务效率。
此外,多年来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收费公路的养护经费由通行费收入负担。目前成品油消费税中交通转移支付资金仅能满足现有普通公路一半的养护管理资金需求,不具备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支出责任的能力,高速公路养护资金在偿债期和经营期结束后,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
四是现行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的功能逐步减弱。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还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合理定价、收益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或调节过高的利益获取。
对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此外,高速公路改建扩容政策不清晰,待建高速公路项目引资难成为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实施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五是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二、修订的原则和目标
此次修订的理念是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重点解决提升高效率服务、保障养护资金稳定来源、使收费公路政策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
修订的思路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的发展政策,规范公路管理,强化社会服务,促进建立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具体遵循了四个原则:
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通过税收提供均等化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主要由公共财政保障建设和养护运营管理的资金需求;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为特定群体提供效率服务的收费公路,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
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制度设计,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提高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能力,确保政府性债务的正常偿还。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规范的特许经营制度、合理定价,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良好的路况和服务水平。
通过修订努力达成以下目标:
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
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魏-东】07-2110:22:00
三、《条例》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突出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体现了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的导向。
一是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二是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三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一是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并统一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
(三)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一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通过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降低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一是明确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二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五)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公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并明确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此外,还提高了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六)调整收费期限。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三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四是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转让。一是明确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
二是对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出让价作了规定,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三是明确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是明确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转让政府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延长不超过5年的收费期限,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八)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一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二是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养护应急保通、治理超限超载等义务及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经营者的服务职能;四是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五是通过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徐*光】07-2110:23:00
谢谢魏-东副司长,下面我们进入答问环节。按照惯例,请媒体朋友先通报一下所在的媒体,每人一个问题。
【新*社记者提问】07-2110:24:00
刚才讲到财税体制改革使现行《条例》基础发生了变化,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变化?
【徐*光】07-2110:25:00
谢谢新*社的记者朋友,请许*风司长来为您做介绍。
【财务审计司司长许*风】07-2110:29:00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去年以来,国务院加快推进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是国发43号、45号文件,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预算法》,这些改革政策的出台,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统贷统还”等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了交通融资平台统筹融资的功能。这些文件和新的《预算法》要求,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的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这就意味着,实行多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就是我们说的交通融资平台直接向银行贷款修建公路的做法已经不符合这些新的规定的要求。
当然,“统贷统还”也应该相应的改为各级政府的“统借统还”了。
第二,是明确普通公路和政府收费公路分别纳入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融资渠道。文件规定,像普通公路(包括非收费公路或者农村公路)等,这些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发展,除直接由财政预算保障外,不足部分应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以一般预算收入偿还。
像政府还贷路这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除直接由财政预算保障之外,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专项收入进行偿还。
同时,文件明确各地政府债券的“借、用、还”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和地方人大审议的范围,这些规定意味着举债主体已经从过去的交通运输部门转到了政府的部门或者政府的财政部门。
这些规定都在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里面是没有体现的,需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是明确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文件的精神,对收费公路如果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有困难或者额度不够,将采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PPP模式来推动发展。
政府对投资者按照约定的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这些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原《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制度的一些规定。
根据上述这些改革要求,结合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历程以及当前我国公路正处于加快成网的关键时期,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还是要坚持“收费”和“收税”并重的政策来支持加快公路的发展。
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公共财政税收主要用于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普通公路发展,收费公路则通过直接向用路者收费的方式来发展并提供效率服务,当然也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因此,收费公路的政策还要坚持,并且应该通过修订《收费公路条例》等法规,来推动新的符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公路交通发展投融资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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