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男子徐纯合在该县火车站候车室内与庆安站派出所民警李乐斌发生冲突后,被民警开枪击倒身亡。
迄今为止,该案的视频仍未公布,相关调查据称还在继续。但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该案善后似乎又落入了一套“维稳”逻辑中,法律成了被试图跨越的环节。
庆安枪案的善后很“眼熟”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开枪民警并未露面,铁路公安以救助款的名义向家属一次发放了一笔10?30万之间的补偿。随后就是家属沉默,遗体也火化了。
他患精神病的妻子被送去了精神病院,三个孩子被送去了孤儿院。徐纯合生前上访的目的就是这个,这一切在他死亡之后实现了。
但质疑并未消失,本案中,警察该不该开枪,如果可以开枪,瞄准心脏枪击又是否妥当?当地警方无法躲避这些质疑。此外从广义的角度,警方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是纳税人在负担,官方有必要说明这个费用的性质,并且在法律上界定其数额的合法性。
这一整个过程,如果不能通过一场公开审理的官司来完成,至少也应该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官方通报。然而目前这一环是缺失的。
此前发生的不少警察开枪致死案,因处理过程不透明,造成很多“后遗症”,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比如,2010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警察张磊当街开枪,致两村民死亡,其中一名死者身中两枪,其中一枪直接命中头部。
当时有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质问,死者“是先被打伤大腿还是先被打中头部击毙”?如果大腿先中枪,则死者已失去反抗能力,张磊又在其太阳穴补了一枪,这明显涉嫌故意杀人。
但面对质疑,安顺市公安局发言人既不承认先打中腿部,也坚决否认先打中头部。事后该案的审判拖延长达三年,远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
今年6月该案一审宣判,认定张磊属于“防卫过当”,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
再比如,2012年9月,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一户村民为征地补偿与盘锦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与到场民警发生冲突,一民警开枪致村民一死一伤。
盘锦方面的调查组随即迅速宣布,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媒体发出强烈质疑:民警为何带枪出现在拆迁现场?
为何民警到场后事态升级?民警到底在何种情况下开枪?但此新闻终成烂尾。
铁路公安自查有违程序正义
在此次事件中,涉案民警系庆安站派出所警员,隶属于铁路公安。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男子死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包括黑龙江省绥化市和庆安县两级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哈尔滨铁路公安处)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从后期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支队长赵冬滨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本案基本情况看,该案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处负责调查处理的。
从实体上讲,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目前,涉案民警书面材料尚未公开。本案,完整的视频亦没有公开。为民众知悉案情,法律人分析案件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就程序而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本案的看似管辖完全符合行政机关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却明显有违“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法谚精神和程序正义之基本原理。
也有悖于上位法之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中涉及铁路公安机关整体回避问题。如同上海杨佳案件,杨佳案中的被害人均为闸北分局的警察或保安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对杨佳案的侦查由此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猜疑。
因为按照我国公安机关的编制序列,闸北区公安分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的领导,他们之间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问题,我国刑诉法亦没有涉及。
但主流观点及立法机关则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在其他权力制约失衡的情况下,设立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回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善后不能取代调查
事件调查尚在进行中,“善后”工作却已经超过了检察机关的调查。而且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当地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不再继续追究”。
在这样一套非常标准化的解决流程下,家属的私义是被有限度地实现了,但社会的公义却悬而未决。必须要指出的是,这个“善后”不能够取代检察机关的调查,更不能“不再继续追究”。
5月2日中午的庆安车站到底发生了什么?在现场视频秘而不宣的情况下,农民徐纯合的最后时间,已经不仅是死者家属需要一个明白无误的说法,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也需要一个对个案真相的彻底调查。
按照新华社的说法,哈尔滨市检察机关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但在调查结果没有出台之前,具有明显倾向的官方说法已经大量流传,涉事警员甚至已经得到当地政府领导的慰问与表彰。
“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负伤情况下坚持与歹徒搏斗”的说法喧宾夺主,抢了检察机关的话语权,也干扰了正在进行的调查工作。
作为一起严重刑事案件,从法理程序上,应当由案发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和庆安县两级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侦查工作。
而涉案铁路公安处应当依法回避。当地检察机关亦应提前介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资料显示,2012年6月28日,黑龙江省铁路两级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
黑龙江省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包括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管辖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因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是属地检察机关。
本案中,属地检察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作悲剧已经酿成,公众希望得到真相。地方政府不应用维稳式赔偿,急于将事件灭火,而拒不公开案件的调查过程。一个个“被沉默”的个案,其所带来的影响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伤害。
而警察手里的枪,事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可不慎。庆安枪案如果没有严肃、权威、可信、公开的调查追责,也将进一步增加民众对于执法者用枪的焦虑和恐惧。
达到轻伤以上打架时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一般不能私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法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轻伤不能私了,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属于刑事案件,不允许私了,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构成轻伤的赔偿标准是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一、构成轻伤能不能私了 构成轻伤不能私了,提示,构成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之间不能私了,但是如果向对方的赔偿比较到位,争取对方的谅解,如果对方能够向审判法院提出要求给予轻判的,法院可以考虑。
通常情况下,针对车辆及驾驶证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去当地车管所进行咨询,如果产生纠纷,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更多复杂的车管所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私了。即使民事赔偿私下达成协议,但是涉嫌构成犯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
酒驾出车祸不能私了。酒驾属于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司机酒驾的,应当及时报警处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盗窃刑事拘留最多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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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有: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产品的; 4、作虚假宣传或恶意竞争的;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6、进行商业贿赂的; 7、恶意诋毁竞争者商誉的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刑事案件受案,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日内必须立案;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在7日内必须立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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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其数额立案标准是三千元及以上。因此,遭遇网络诈骗罪,被骗800元的,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如果犯了强奸罪。在没有被发现之前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获得减轻量刑的机会。如果已经被立案侦查,应当主动坦白,积极配合。另外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已经被判刑,应当在监狱内表现良好,争取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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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造成轻微伤,一般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判处经济损失。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如果造成轻微伤,应当对打人者治安管理处罚。并且应当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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