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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伤残评定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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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伤残评定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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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合肥,市民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伤残评定。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合肥伤残评定流程。

  一、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二、因战、因公致残的范围

  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包括:

  1、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2、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3、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4.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因公致残,指在执行公务中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包括:

  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打伤致残的;

  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三、评残(包括新评、补评 、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4、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伤残证件遗失补办

  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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