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情侣分手后哪些钱可以要回?

问题描述

情侣分手后哪些钱可以要回?
1个回答

一、分手后不可以要回的钱财

1. 日常共同生活开支,如吃饭、看电影、打车、房租、水电费等;

2. 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及转账,如情人节红包、“520”“1314”“888”“999”转账等。

3. 赠与的普通动产,如鞋服、护肤美妆产品、手机、游戏机等;

4. 其他无明显意图的小额红包或者转账等。

上述均属于情侣间日常生活中的无偿赠与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情侣日常一起生活,一方为对方实际支付的上述费用经对方接受,视为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便再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关财务。

 

上述四类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想必读者们都比较了解,下面聊下分手后还能要回来的钱财具体有哪些。

二、分手后可以要回的钱财

1. 借款

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借贷合意,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借款请求,另一方作出同意出借的意思表示;二是交付钱款,即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所借款项。

在情侣关系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借款的(如借款合同),且一方已经实际转账,那么这种情况即表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除非出借人放弃主张到期债权,否则借款人一方有到期还款的义务。

但是在情侣之间,不少借款情形下,因为碍于情侣的身份,双方之间往往没有借条或者欠条,而是一方直接将钱款打给另一方。

像这种情况,到分手后要主张借贷关系,在举证方面会比较困难。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转账,如10万、20万,转账一方没有明确是赠与的意思表示的,一般也会被推定为是借款,收款人需要返还。

所以,恋爱中的情侣也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向情侣一方的借款也需要返还。

2. 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股权等无形财产

影视剧中不乏这种桥段,剧中男主把女主带到一栋别墅面前,从口袋中缓缓掏出一把钥匙,深情说到“亲爱的,以后这栋房子就是你的,我爱你。”

,女主大受感动,随即二人紧紧相拥......

影视题材来源于现实生活,当下情侣之间赠房赠车赠股权也是见怪不怪。但是,情侣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屋,即使另一方已经实际住进去了,之后他们又分手,住进去的那一方也会面临搬离的风险。

一般动产交付即视为所有权转移,赠与合同履行完成,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房屋等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视为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权利人。

故情侣一方即使明确“房子送你了,不会要回来的”等类似意思表示,但如果其未进行变更登记,其仍享有法定撤销权,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故如果情侣间有一方说送房送股权,但又没有实际登记行为的,另一方或许可以要求赠与一方除交付之外及时去办理变更登记,或姑且当情话听听就好。

因为分手后,除房屋权利人自愿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仍有权要回该房屋。

3. 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大额钱款、金银珠宝、名贵包具等;

赠与还有一种情形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我们日常所熟悉的彩礼、三金等均属于典型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彩礼给付后双方并未实际结婚的,给付彩礼一方可要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但是收受彩礼一方能够证明相关钱款已经实际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除外。

还有一种情况,如情侣之间感情基础稳固至谈论婚嫁阶段,情侣一方父母以准女婿/儿媳之礼赠送给另一方大额钱财,之后情侣双方分手。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赠送的礼物。

4. 赠与“小三”大额钱财。

这种情形即表示情侣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已婚状态,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赠与出去的大额钱财均属于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私下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被侵犯财产权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追回相关钱财。

故笔者还要提醒一下,找恋爱对象需谨慎,切莫插足别人婚姻,不要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最后补充一个问题 ,许多情侣会在分手后向对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没有“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说,因为谈恋爱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为互相吸引、互生爱意而选择共同生活,而二人又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不能认定为夫妻。

故一方以在另一方身上付出了所有的青春年华而主张分手补偿的,一般不会被支持。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