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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问题描述

案例评析|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1个回答

作者|王麒麟

【风险点】

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提示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案例索引】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207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6日,被告H某入职原告D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经理,2020年1月至离职期间的工资情况为月薪10000元。

被告在2021年2月、3月因疫情滞留湖北的事实有相应的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解除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佐证,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2月至3月工资为11376元[10000元/月+1720元×80%],前述工资原告一直未予支付。

2021年6月8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邮件主要载明内容为“鉴于您长期拖欠工资,无正当理由的随意苛扣工资、不足额发放工资,且企业存在违法的制度损害了本人的权益。

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正式以工作邮件的方式通知您:本人将于2021年6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关于拖欠2020年2月至3月疫情期间工资的问题,被告至少在2020年4月已知悉原告未发放上述期间工资,被告直至2021年6月8日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一年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之规定,解除权消灭,被告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合同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1.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失时“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期限。

然而,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虽然确认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尚未对“合理期限”的作出具体界定。此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填补了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空白。与诉讼时效制度“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理,在劳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再行主张“被迫离职”不成立,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诉求也将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 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该规定曾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已于2008年1月15日予以废止。

在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浙高法民一〔2014〕7号文件沿用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基本精神,指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这与此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行使期限是一致的。无论是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还是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或是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从严把握行使期限,一年是“红线”“底线”,同时时间越短,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越小。

例如,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该劳动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9年4月执行完毕刑罚,2019年5月起回到用人单位继续上班,用人单位于2020年11月又以该劳动者曾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缺乏合理合法性,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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