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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职业打假恶义买下,要求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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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职业打假恶义买下,要求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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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明确限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纷争,买下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买下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买下为因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因知假买假产生的要求赔偿,商家不能再以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为因拒却赔偿。”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鑫指出,但职业打假者在打假时,也需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应予的范围要求赔偿,更不能打着打假的幌子进行敲诈勒索,否则就会冒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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