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的李某(化名)与有夫之妇王某(化名)结识,并成为“地下情人”。李某拍下少妇王某的裸照后欲对其进行敲诈。期间,李某多次强奸王某。
最终被王某丈夫及协同而来的警方擒获。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起敲诈勒索、强奸案,出生于1982年11月20日不满30岁的男子李某(化名)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
危险的婚外情 少妇舞厅结识陌生男子
王某和丈夫家住南昌,在广西做生意,所以二人经常两地之间往返。由于做生意难免会不如意,王某平日里有个嗜好就是没事会去酒吧或者舞厅放松放松自己,与丈夫吵架了,她偶尔也会选择这种“浇愁”方式。
2009年,在南昌某舞厅,王某认识了李某。李某200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认识王某那会儿的他出狱没多久。
二人在舞厅的邂逅让彼此产生了好感,从那以后李某、王某成为了“情人”。二人一有机会就会在一起厮混、缠绵。
情人间裸聊 男子截屏拍下少妇裸照
李某和王某鬼鬼祟祟的地下恋情一直没有被王某丈夫发现。二人的“偷腥”也有点愈演愈烈的意思。当王某去外地出差时,他们二人也会想方设法的裸聊。
由于王某和丈夫的生意主要在广西,所以王某去广西的时间非常多。她和情人李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纽带就是“裸聊”。
有一次,王某不在南昌。李某和王某在QQ视频裸聊的时候,李某“心怀鬼胎”地将王某赤身裸体的形态用QQ里的截屏保存了下来。
随后,李某又打开之前的截图,用手机对着电脑屏幕拍了很多张照片保存在了手机的内存卡里。也许此时的李某是想着哪一天被提出分手时能握有一些情人的把柄。
女方要分手 男子持裸照索要分手费
由于李某和王某本来就属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婚的王某终于想要和李某一刀两断。王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毕竟她还有家庭。
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王某一直躲着李某,尽量不与李某联系。
2011 年9月间,李某将王某的裸照发送到了王某丈夫的手机上,以此报复要与自己分手的王某。除此之外,李某还威胁王某,要分手就得给他“分手费”两万元。
否则,他就将王某的裸照散布开来。早已如惊弓之鸟的王某此时不得不同意从李某处花2万元“赎回”自己的裸照。她已无心在广西做生意,急于赶回南昌与李某解决此事。
回南昌协商 嫌犯对情人多次施暴
2011 年9月20日,王某匆匆由广西赶回了南昌,目的自然是向李某妥协,愿意花上2万元平息自己的“裸照风波”。
当天下午,李某在火车站接到了王某。王某见到李某的第一反应就是索要保存着裸照的手机内存卡,李某却告诉王某,内存卡被他放在了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里。
王某只得和李某一同来到了他早已开好的宾馆房间内,她并不知道自己将又一次落入了李某的“彀”中。
待二人进入房间后,李某又露出了其丑恶的嘴脸,他以要和王某发生关系之后才删除裸照为要挟,不顾王某的反对与抗拒,多次对王某施暴。
期间,王某也曾高声呼救过,一直在与李某进行着反抗。李某的身上有多处被王某咬伤,而处于弱势的王某更是被李某打得伤痕累累。
为了防止王某逃脱,李某没收了王某的衣物致其一丝不挂无法出逃。那一整晚,李某就坐在房间门口“把守”着。
趁嫌犯回家 通知丈夫电话报警终获救
蒙受羞辱的王某对李某宣称,如果不把内存卡拿出来她就报警。李某虽胆大妄为但是对于愤怒的王某还是有一丝忌惮。他答应天亮后回家取了内存卡双方了断此事。
2011 年9月21日早晨,李某回家取内存卡,王某趁机打电话给了丈夫,让其来宾馆解救自己。听闻此事之后的丈夫当即报了警。
这一天上午,警方还在赶往该宾馆的途中,李某先回到了宾馆。他将内存卡中的裸照删除之后,又一次对王某实施了强暴。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旧情人”让自己度过了地狱般的十几个小时。
直到警方和王某丈夫的到来,王某才真正得以解脱。李某这个刚刚从牢里走出来没几年的80后男子又一次被关回了冰冷的铁窗内。
案后反思:非常态的恋情极易擦枪走火
法院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对于有夫之妇王某来说,婚外情本来就非常危险了,再加上遇到了李某这么一个“累犯”,更是险上加险,走到如今这一步,受害人王某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透露,非常态的恋情极易擦枪走火、遇到瓶颈,而且往往会带来比较恶劣的后果。有些网友更是奉劝每个人对待感情都应虔诚,发生了婚外情,“小三”有责任,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的配偶同样脱不了干系。
就拿该案来说,要不是王某“跨越禁区”,何来之后的种种瓜葛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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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妇女通奸一般不会受到处罚,但行为人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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