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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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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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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在2023年2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相较于旧版最大的修改在于“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这一修改究竟是好是坏?

应该如何理性看待?作为一名法律人,本人仅站在个人角度简单的分析一下,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请谨慎阅读,供您参考。

1、什么是生育登记?生育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生育登记,即政府要求公民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和生育情况等进行登记。综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关于生育登记的目的,总结起来主要有“服务”和“监测”两个方面;

即以便于政府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便于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2、取消结婚限制是否存在网民提出的道德风险?

关于取消结婚限制,目前网上有许多的负面信息,总结起来包括“私生子同样享有继承权”“一夫一妻制基本名存实亡”“配偶和第三者享受权利都一样,但是配偶得照顾一家老老小小”“父亲案底影响婚生子,而私生子不受影响”等。

但事实上果真如此吗?我们从事实上客观、简单分析一下:

第一,“私生子同样享有继承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这是基于“基本人权”的保障性规定,即便生育登记是否取消结婚限制,也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基本权利。

第二,“一夫一妻制基本名存实亡”。一夫一妻制作为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任何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主要表现在,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另一方面有权以“重婚罪”提起控告,追究另一方法律责任。

第三,“配偶和第三者享受权利都一样,但是配偶得照顾一家老老小小”。简单来说,夫妻之间享有法定的一般家事代理权,这是第三者所不享有的;

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是第三者所不能享有的;当然,第三者也不用承担夫妻之间的相关义务。

第四,“父亲案底影响婚生子,而私生子不受影响”等。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规定,如果私生子不共同生活的话,可能会影响参军入伍,可能影响参军入伍和报考人民警察;

但对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可能不会影响。

 

3、如何评价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首先,本文不否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发生有损现有婚姻制度的情况。但是,我们也应该理性发现这一调整的积极价值,在本人看来,这一调整至少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便于政府提供生育服务和开展人口监测工作。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后,让政府可以更好了解辖区公民生育情况,提高生育服务的覆盖率,也可以提高人口监测的准确度。

二、有利于妇女、胎儿权益保障和身体健康。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后,使未婚受孕的女性也能享受政府带来的相关生育服务,更好保障优生优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生有损怀孕女性和胎儿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及健康。

 

总的来看,网上广为流传的所谓影响,存在较大的浮夸成分,即便不取消结婚限制,这些影响依然存在。同时,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可能使不合法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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