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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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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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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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