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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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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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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用病例本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时或出院后,往往要到门诊或其它治疗场所治疗,他们花了钱,却没有在病历本上体现出来,以至在将来索赔时都无法得到赔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病人所有的花费都必须与病历本或者处方相符,否则不予赔偿。

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笔钱,都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应的处方或者病历本。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伤情在入院的时候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阵子才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以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二、伤好再出院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非常善良,伤没好,就急忙出院,这是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如果是车方主责或全部责任,受害人一定要把伤全部治愈再出院,因为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大部或全部损失车方都要负责任赔偿的。

即使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也应该把伤治好再出院!因为身体是自己的,伤未治好,将会使自己痛苦一辈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钱的问题,赔偿款问题,可以交给专业律师去处理!另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生已经建议可以出院了,却仍然呆在医院不走,为的就是住院期间的那点伙食费和误工费,却错过了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最后评不上或者评了较低的伤残等级,自己却吃了大大的哑巴亏!所以,啥时候出院最合适,最好在出院前办好律师委托手续,按照专业律师的建议去处理。

三、出院时办好相关证明出院时,医院会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应当详细列明休息时间、加强营养情况,护理情况。同时,还要注意保存好医药费、住院费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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