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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特殊疾病申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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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特殊疾病申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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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以下规定病种且经医疗专家组审核,符合鉴定标准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市直目前确定的特殊疾病有35种:

[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及其后的对症检查、用药治疗和晚期保守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5、肺心脏(出现右心衰竭者);

6、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

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8、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并功能障碍者);

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2、冠心病(心绞痛、心律失常、心肌梗塞);

13、脑血管病(脑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

14、肝硬化失代偿期;

15、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并浸润性突眼(恶性甲亢);

16、痛风

1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8、各种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

19、结核病;

20、精神病(各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顽固性神经症、癔病);

21、银屑病;

2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以上);

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白塞氏综合症;

25、**恩病;

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7、重症肌无力;

28、脑白质多发性硬化病;

2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0、溶血性贫血;

31、骨髓纤维化;

32、硬皮病;

33、股骨头无菌坏死;

34、帕*森综合症;

35、艾滋病]。

每月可申报的病种有:

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及其后的对症检查、用药治疗和晚期保守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病发症之一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提交材料

本人近二年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一张一寸照片、《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需单位盖章)

办理流程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每年办理一次。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经过所在单位办理。个人填写《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并附携带材料,由单位汇总报送市医保处,统一组织体检。

经医疗专家组审核,符合标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由本人确定一所使用动态库结算的医院作为个人的定点医院。

特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市内特病人员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每年的12月1日至25日,登陆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根据提示办理网上变更。

异地居住的特病人员,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公立综合或专科医院定点就医,使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处方。

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参保单位(参保居民本人或缴费代办单位,下同)按规定办理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

除每月申报的6种病种外,其余病种每年10月10日-20日办理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0号窗口

联系电话:0633-8866165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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