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获赠房产,房产部门拒为办过户被判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爱华,女,55岁,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
原告陈爱华因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发生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陈爱华诉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住房原为曹振林所有。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陈爱华。
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南京市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
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原告陈爱华提交如下证据:1.曹振林所书《我的遗言》,证明曹振林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原告;2.曹振林身份证及户籍信息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曹振林的身份;
3.江宁房权证东山第J00043260号《房屋产权证》、宁江国用(2006)第193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证明曹振林对遗言中所涉及房产有合法处置权;
4.编号为0000974号《证明》1份,证明曹振林已过世并被安葬:5.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1份,证明原告已声明接受曹振林的遗赠:6.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取号单、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办理好配图手续及交纳费用,但是被告拒绝为其办理的事实;
7.《关于办理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8.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的回复》1份,证明被告回复无法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9.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曹振林所书《我的遗言》是其本人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10.曹振林的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证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南京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病房去世的事实。
被告区住建局辩称: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本案原告陈爱华仅依据曹振林所立书面遗嘱为依据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该遗嘱并未经过公证,且原告也未提供该遗嘱分割协议,故不符合《联合通知》的规定,不应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综上,被告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
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
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
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效力的认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另《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赠与……。”
且《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本案中,《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区住建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陈爱华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区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区住建局同意为被上诉人陈爱华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并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区住建局撤回上诉。
三、裁判摘要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四、律师建议
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自书遗嘱获赠房产,房产部门拒为办过户被判败诉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经常涉及笔记鉴定问题,那么到底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订立遗嘱是有很多的方式的,遗嘱有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大类别,不同的类别有着不一样的有效条件。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分割。那么,自书遗嘱怎么才有效,需要公证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自书遗嘱怎么才有效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
1、不需要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分析自书遗嘱中,继承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为房产办理过户手续: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3、继承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年迈之后往往会自己写遗嘱,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你知道自书遗嘱未公证可办房产过户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自书遗嘱未公证可办房产过户吗 对于有遗嘱没公证房产的所有权,如果属于被继承人可以过户,如果没有所有权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分。 当事人申请过户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被继承人
(一)房产遗嘱书 房产遗嘱书范文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
自书遗嘱房产怎样过户 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如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
不可以过户,但如果有两个及以上证明人则可以,自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他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都是有效的。如果他遗嘱中将房子继承给某人,那么这个人只需要拿这1、遗嘱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4、房地产权利证书。,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
自书遗嘱能否办理房产过户可以。(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
爷爷自书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子是否有效需要看遗嘱的真实性,也需要看房产是否完全属于爷爷个人财产。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奶奶先于爷爷死亡,因未立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那应当由配偶、父母、子女分别继承其份额,而不是完全归爷爷所有。如果爷爷对遗嘱处分的财产不享有全部所有权,那么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他人所有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法房产留给孙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我患有_____________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_________________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_____平方房产_____处(评估值__________万元);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3、股票
现在自书遗嘱房产是不可以直接过户的,因为需要有两人或以上的证明人,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并且办理房产过户还需要进行公证。在经过证明人证明和公证后,再加上其它手续材料,才可以过户的。所以单凭自书遗嘱是不能直接办理过户的。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没有公证的自书遗嘱如何进行房产过户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无异议,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有异议,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书面遗嘱需要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而且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威胁和恐吓,另外要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是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生效。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该遗嘱内容没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即可生效,当然也得是当
只要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内容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老人在自书遗嘱中写明把房产给孙子就是有效的。在继承财产时就要首先根据老人的遗嘱内容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继承过户流程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
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所需费用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
自书遗嘱房产继承过户时还得其他兄弟姐妹到场吗不需要。房管局办理遗产过户时只认两种文书:一是公证处的公证文书,就是若当初自书遗嘱未经公证,现在立遗嘱人去世了,那只有立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房管局才会将房产证办到遗嘱的名下的。二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建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立遗嘱所留下遗嘱的效力,判决登记在立遗嘱名下的房屋归所有。这也是最可行的方案了。房产是物权,不存在诉讼时
以下是我提供的房产自书遗嘱范本格式的例文,希望您参考。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我患有_____________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_________________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_____平方房产_____处(评估值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