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怎么认定
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认定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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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的信用卡没有偿还能力怎么跟银行协商减免利息1、信用卡无力偿还想要向银行申请利息减免的可以跟银行信贷经理协商。一般情况下,持卡人去银行协商停息挂账或个性化分期服务,银行是很难同意的,这意味着银行要减少自己的收益。2、但持卡人可以跟信贷经理进行协商,首先要表达自己的还款意愿,然后出示自己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证明。在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信用卡账单超出持卡人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是有协商空间的。二、信用
债务人欠款,但没偿还能力,如果是暂时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如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如果有部分偿还能力,则应当部分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你好,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如果银行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持卡人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其次,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达一定数额,逾期不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逾期1万以上,经发卡银行催收2次并超过3个月仍为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逾期不还款会给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会对持卡人今后的贷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结伙是怎么认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结伙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结伙违法如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伙殴打、
赌博罪的赌资金额怎么认定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
你好,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关规定仅供参考,根据《》第条、第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
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如下:一、如果是正常停车后,司机尽了提醒义务,乘客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认定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司机尽了提醒义务,乘客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后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的,则由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如果正常停车后,司机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乘客开车门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乘客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三、如果是违规停车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的,则司机和开车门的
没有监控的交通事故由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根据除监控以外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认定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
一、强制执行股东的连带责任怎么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一、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
一、拖欠信用卡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和银行协商停息1、主动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协商还款。一般客服人员和刻意回避这个问题,或者直接告诉你没有这个业务,需要响应的专业谈判技巧。每个银行的处理流程快慢不一,需耐心等待。这期间银行会多频次电话联系你,核对欠款金额,谈判还款条件等,比如是否减免违约金、利息。一定要注意接听,不要拒接、不要躲避,不然银行会认为你没有还款意愿,玩失踪逃债,那就会把自己限于不利的境地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二、立案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前车超长且
一、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还会执行担保人吗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不会执行担保人。 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的时候,是不会执行担保人的,只有债务人存在无力偿还的这一情形发生的时候,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执行债务人还是担保人 借款人是债务人,人民法院肯定判决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至于执行是法院为了兑现法律文书上面的判决结果,一般情况下对于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下达执行通知,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会先
一、故意伤害罪的主从犯怎么认定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
一、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怎么认定1、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2、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3、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
没有监控的交通事故由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根据除监控以外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认定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
一、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是否还会执行担保人,要分情况:1、如果该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2、如果该担保属于连带保证,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债务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
“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新,在之前的诉讼活动中没有出现过的证据,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新,能够证明新的待证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