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理性诉求的概念
非理性诉求就是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当事一方或者双方持偏执态度、采取偏激手段,坚持不合理诉求不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就是非理性诉求。
二、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表现形式及种类
(一)从行为方式看,主要分为:
1、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法官、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威胁法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对法官的职务升迁等予以威胁恐吓。
2、扬言杀人、自杀、自残向法院施加压力,以在利益博弈中获取更优势地位。
3、哄闹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起哄或谩骂、殴打对方当事人,甚至当庭辱骂审判人员。
4、网络发帖歪曲甚至捏造事实,误导公众,为博取自身利益营造有利舆论范围。
5、静坐游行、打横幅行为。虽然说绝大多数当事人在选取非理性、非正常利益表达方式时,其对自身成本的考量和对传统观念中的违法行为的自觉抵制都是比较到位的,但确有部分当事人在选择非理性、非正常利益表达方式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暴力抗法倾向非常明显,确有对之进行严厉打击之必要。
(二)从参与规模看,多为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参与。
(三)从涉案类型看,该类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多发,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哄闹法庭、扬言自杀、纠集亲属围攻执行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另外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非理性、非正常行为的现象值得重视。
(四)从诉讼阶段看,在立案审查阶段、案件审理期间、执行阶段、申诉信访阶段均有发生,尤其在执行阶段发生率较高。
三、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原因
现实中通过非理性、非正常这些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当事人之所以越来越多,一部分是在很大程度上实属情非得以,另一部分则是通过这些行为方式,给法院和办案法官施压,与有关方面进行利益博弈,进而攫取额外的利益。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正常利益表达机制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当前利益表达机制呈现出精英化、集中化的特性,而外来农民工、农村人群、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由于受经济、知识等条件的限制,拥有的正常利益表达机制和话语权相对欠缺,他们启动利益表达机制的成本也相对较大。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诉求越来越强烈。如此,在正常利益表达机制欠缺和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的大背景下,非正常、非理性方式也就成了部分当事人的当然选择。
(二)部分当事人法治观念不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偏颇观念。一些当事人对诉讼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期待,对基本诉讼规则和司法有限性认识不足,或者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全然不管司法运作原理和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旦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通过非理性、非正常行为缠诉上访,试图通过向法院施压达到满足其全部要求的目的。
部分法官在解决非理性诉求时的过分迁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理性诉求的发生。当非理性诉求激烈到一定程度,且伴随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时,会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缠闹之后有的法院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会产生案例指导作用,让部分群众对缠闹有了更大的期望值,甚至会刺激群众理解为非理性诉求或许更为有效。
(三)法制教育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基层组织的实质弱化,导致基层群众长时间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引导。而同时,快速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物质变化,对群众既潜移默化又十分深刻的教育,让群众对私利的渴望越来越大,急功近利倾向愈发严重,而这些恰恰是在社会发展中不良行为影子的表现。
在相当部分人群中以自我为中心意识过强,与社会整体性产生冲突。法制教育严重缺失,社会示范的积极作用太少现象明显。另一方面,法院的办案过程虽然有诸多程序予以保障,但在面对各种问题时,总会有解决不好的缺憾存在。
这种缺憾对法院来说是个别现象,而对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结果的群众来说可能就是全部,由于相关的法制教育引导较少,群众对问题的包容心缺乏,这时他们会对这种缺憾不能理解和接受,从而产生过激行为。
再加上少数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造成案件质量效率还存在问题或瑕疵。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加上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院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还有少数法官作风不够深入细致,态度不够文明礼貌,司法行为不够规范,裁判文书出现文字差错等等,虽然实体处理、程序运行并无不当,但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进而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诱发非理性、非正常上访闹访事件。
对司法信任的降低,反过来又加大了法院办案的难度。
(四)当前在处理非理性、非正常上访事件时,有的部门出于考核、上级和社会评价等各种考虑,为尽快平息事件,减少信访压力,往往会对信访人做出一些妥协和让步。
这其中,大多数的妥协和让步是必要的,但也存有个别时候放弃应有立场、牺牲基本原则,轻率对信访人做出较大让步,进而换取暂时稳定的做法。
这些做法实际上已间接改变了法院判决,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而且一经放大,极易产生连锁效应,给其他民众造成采取非理性、非正常手段比通过理性、正常途径解决更为管用的印象,助长了当事人的投机心理,使一些当事人坚信“上诉不如上访”。
(五)个别律师和代理人社会责任心不强,煽动、教唆当事人通过非常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个别律师和代理人法律素养不高,社会责任心不强,加之其在拉拢案源时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会不择手段,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正常手段来表达诉求。
有些公民代理人为老上访户、久讼人员转化而来,其中不少人自身就是非理性非正常行为的获益者,他们在代理诉讼时,更是现身说法,极力煽动当事人通过非常手段给法院施压,以间接获取高额代理费用。
(六)现有法律法规对法官保护不力,对暴力抗法或教唆暴力抗法行为惩处力度欠缺。当前,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面临的履职风险越来越大,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法官做出特别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相关法律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处也很不到位,对暴力抗法行为规定过窄,即便有时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处罚甚至犯罪,为避免激化矛盾,也往往不予追究、甚至是姑息纵容,现行规定难以落实。
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常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更是疏于惩处。
四、解决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愿望
1、群众非理性诉求虽然呈激进、对抗态势,但归根结底是寻求利益平衡,实质是民生权利的滥用。而且这种表达方式并非群众的第一选择,有的甚至是无奈之举,决不能把非理性诉求放到工作的对立面。
2、群众非理性诉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任其发展可导致群众行为的无底线。矛盾得不到解决,则会升级,由公开到对抗,再向破坏发展。
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因诉求未果而发生的严重事件是少数群众的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失控造成。
3、虽然非理性诉求呈越来越激烈态势,但如果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实现利益的基本平衡,正确引导群众,那么非理性诉求是可控的。
(二)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来解决群众非理性诉求问题
群众非理性诉求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整体,尤其是法律执行者的深刻反思与竭力改进。通过法官理念与行为的转变,引导群众理念行为的转变,逐渐走向依法理性的轨道。
首先是法律教育理念转变。群众非理性诉求主要是心理认识原因。而解决心理问题真正有效的办法就是教育引导。所以一定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树立行胜于言的理念,把每次司法行为当作是对群众的法律教育,深刻认识到一次不当的司法行为就是一次错误的教育。
其次,基层群众不但需要法律教育,更需要理解和尊重,被别人理解和尊重是尊严的体现。无论是哪个层次哪个行业的人,对尊严的需要是一样的。
群众受到伤害就会感觉失去了尊严,当司法不能找回平衡,那么不当的司法行为就会对他们形成二次伤害,而二次伤害可能会让他们的不满超过第一次,不满再转化可能就会发展为愤恨和报复。
再者,作为社会疾病的种种矛盾纠纷,需要司法来解决。从这个角度讲,民事审判人员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医生。所以,应该树立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观念。
法治的过程不只是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的过程,也是通过执法、司法把平等、文明、和谐理念宣播的过程,一定要注重思想引导,积极预防和减少社会疾病的发生。
(三)畅通社会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保障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权。加强和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在司法决策出台前,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拓宽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新渠道。
对于经济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以进一步深化落实“三项承诺”为主要抓手,完善诉讼“绿色通道”,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打不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
(四)坚持正确的办案理念,做到案结事了。根据当前的国情,法官在办案中,绝不能就案办案,绝不能一判了之,必须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也了。
要加大诉调对接,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一些不满判决、不理解判决的当事人,要不厌其烦地做好息诉服判的思想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机制,从根本上逐渐赢取司法公信力。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主要的是靠审判权行使者的榜样作用带动形成。
而保障审判权依法理性行使的有效方法则要靠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好已有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与规范,法院已经出台了相关具体规定,而且大都上墙公示,从程序到言行规范的公开已经实现,但在执行上有的还不到位。
所以,要加大监督力度,尤其是要加强上位监督,进一步增强公正、规范执法司法的强制性,确保执行到位。并从形式向内容拓展。
进行庭审直播、网络庭审等尝试,要增加公开当庭宣判率,进一步增加司法透明度。同时,全面落实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各种裁决要依法解释清楚,说理透彻。
积极探索由公众开放日向公众开放月、年的转变。推行“阳光热线”,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内容供群众自由查询。通过这些机制,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从而用这些具体的行为引导群众逐步走向依法理性。
(六)完善多元化调处机制,拓展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当前,社会整体价值缺失、利益分配多样化复杂化、法治化尚不成熟,这些决定了仅靠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需要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
多元化调处机制,是以法治为核心为主导,同时发挥其他解决矛盾的方式的作用,甚至是创新一些矛盾调处方式。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作用的同时,加强三种调解的有效衔接,不断增强调解解决问题的效果。
(七)完善救助机制,非理性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所致,有的虽有救济制度但有关单位却执行不力,有的是尚没有相应渠道。
对此,要进一步强化救济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救济体系,如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保险、扶贫优抚、教育救助、慈善事业等。
除进一步增加这些救济手段的公开透明,确保运行通畅外,还应完善心理救助机制,成立相关机构,加强有关人员的心理辅导,解决好信访人员的心理问题。
(八)强化信访终结机制,从制度上及时终结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为规范信访秩序,有效解决无理缠访、闹访和结案后反复上访问题,对问题已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终结,但前提是要认真做好各项信访工作。
强化日常信访案件的办理。坚持联合接访和部门接访,一站式受理群众诉求,及时确定办理责任人,按法律解决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四到位”要求限期解决问题,争取让上访人自动息诉罢访自愿终结。
加强信访预警工作,定期排查信访隐患,尽量把信访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首办责任制,强化办案人的信访责任,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信访问题。
坚持案件评查常态化。对案件已办结仍坚持上访的积案,严格案件强制终结。对已经“四到位”的信访案件,或已落实完评查意见的信访案件,上访人仍不息诉罢访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听证,经听证评议为信访人上访系无理访的,严格按规定向上级申报予以强制终结。
通过强制终结,树立正确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导向,促进表达诉求工作的良性循环。
(九)加强司法管理和保障,确保办案质量。要加大对民事案件的人力物力保障,缓解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为提高办案精度提供可能。
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审判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为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供保证。要改善工作作风,规范法官行为,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力争人民群众满意。
(十)恪守公平正义底线,恪守原则,严守底线,使非正常非理性行为人明确法律的刚性不容亵渎,才能降低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预期,从而实现减少非理性、非正常表达利益诉求行为的目的。
(十一)加大对实施或教唆、煽动实施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律师、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和基本业务素质,从正面引导其代理行为合法规范。
适当拓宽暴力抗法的行为范围,构建政法系统联合查处机制,对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正常方式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的,酌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法院安检设施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民法官的履职安全和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
(十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众法治意识。加大对诉讼风险和司法有限性的宣传力度,引导民众正确认知司法有限性,合理矫正其诉讼期待。
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及利益表达的正当方式,引导其理性正常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各种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律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倡导法治、构建法治,应当改变上述状况。让“法律之门”向公众敞开,促使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推进法治进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要强调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消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面对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法院的民事法官应当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民事法官肩负的职责非常重大。要发挥矢志不渝的决心和滴水穿石的力量,法治之路才能更加畅通。
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8、异地大额套取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它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为了达到销售或取得比较高的利润的目的,就尽可能模糊或隐蔽自身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表现形式(一)在形式上(1)以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2)以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二)在性质上(1)非理性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类型是非理性人肉搜索。(2)充斥谣言的网络暴力谣言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一旦发生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谣言,顾名思义,是虚假的言论,是由不法者恶意编造,网民成为被利用者,谣言伤害了网民群体的相互信任感。民众一再被造谣者愚弄,很容易变得
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拖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等,公安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纪律,对公民提交的相关审理事项进行认定。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
性骚扰可以说是最让女性感到困扰和惶恐的一种行为了,一旦遇到这种事情,很多女性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甚至有的人认为遇到性骚扰是女性自己的原因。那么,性骚扰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
1、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2、大部分经营者都选择的是个人经营,就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家庭经营是以家庭全部财产出资,所以只占很小的一部分。3、变更组成形式一般为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更为个人经营手续很复杂。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表现形式有哪些『一般经营范围』指不需要行政许可部门审批、备案,企业可自由自主选择经营的项目,此类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并记载在营业执照上即可。『许可经营范围』指某些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展该业务。这意味着从事该项经营业务的最终确认需要营业执照与许可文件共同获得。许可模式分为前置与后置:前置许可项目:指申办营业执照前要先行取得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
补贴下发形式有两种补贴的下发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一卡(折)通”发放,二是到相应部门,在特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惠民“一卡(折)通”办理流程一卡通的“卡”,通常指的是“惠农卡”,全称“金穗惠农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基于金穗借记卡业务平台研发的,面向全体农户发行的综合性银行卡产品。办理流程一批量申领:①申领人向村委会等与中国农业银行有委托合作的机构提出办卡申请,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3、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有: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8、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法律
灵活就业人员的常见形式有哪些1、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2、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者,包括:自雇型就业,如个体经营业户;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3、自营劳动
2.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但有些企业往往先出现该科目的贷方金额,然后再从借方冲销,这是不合常理的。他们之所以把销售收入放在了其他应收款账上,就是为了隐匿收入、逃避税收。例如,某零售公司的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左右,税务部门将其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财务部门预测今年的销售额肯定超过180万元,预计为250万元。于是将80万元的主营业务
一、法院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其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夫妻一方遗弃或者是在家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与他人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夫妻一方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上述的情形都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有哪些一、人民调解的调解形式(一)、单独调解: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二)、共同调解: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1、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